■ 来论
4月16日,一段“幼童遭到男子殴打”的视频引发关注。当晚,安徽巢湖市公安局通报称,网传视频属实,涉事男子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情绪失控殴打幼子,已被传唤到案。
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多是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这让孩子有可能继续生活在暴力阴影之下。要遏制监护人对未成年孩子的暴力行为,仍需完善剥夺监护人抚养、监护资格制度,视情形进行“临时剥夺”“长期剥夺”甚至“终身剥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均明确,如果监护人管教孩子的行为产生严重伤害后果,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对“打耳光”“卡脖子”此类尚未造成重伤或者轻伤后果的行为,相关部门很难采取实质性处罚措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有关方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更进一步的处理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被殴打的孩子往往没能力提出申请,而在现实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夫妻很少会因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情形,但门槛仍较高。因此,要让法律硬起来,不妨进一步完善剥夺不合格父母监护人资格的制度。这不仅涉及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认识,还应完善剥夺监护人监护资格后的孩子监护、抚养问题。
此外,若该案中的父亲被临时剥夺监护资格、抚养权,那孩子的监护、抚养就由母亲一个人承担,其压力可想而知。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剥夺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仍需配套制度,包括先行由政府垫付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其后再对被剥夺监护权的责任人进行费用追索等。
只有在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下,有切实可靠的监护人做后盾,才能严格落实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熊丙奇(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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