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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延时、错时、夜间开放

2022年05月2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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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5月25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首次审议《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

  推动利用奥运场馆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2017年,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实施。北京市近年来也制定出台多项文化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

  此次北京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进行立法,提出立足城市功能定位,处理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关系。突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针对不同群体和公共文化设施薄弱地区提出保障措施。

  草案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市、区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应当达到国家主管部门评估定级一级标准;乡镇、街道应当建设综合文化中心,村、社区应当建设综合文化室;大型社区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和结构增加公共文化设施数量。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划补充公共文化设施;发挥“双奥之城”独特优势,推动利用奥运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

  草案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供需对接机制;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开放时间和信息公示提出要求。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功能、特点,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此外,草案还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其服务场所、网站、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标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开放时间等信息。

  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特点和需求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此外,草案还规定,要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形式多样的智能化公共文化服务。

  推动京味文化资源融入公共文化服务

  草案专门就“将北京特色文化融入公共文化服务”提出了相关规定。

  如规定活化利用首都历史文化资源,通过开展公共文化主题活动、打造文化体验探访路线、创作文化艺术作品、开发文化艺术衍生品等多种形式的公共文化服务,展现和阐释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城址遗存等所承载的古都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丰富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形式和供给。

  充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挖掘重大纪念日、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红色文化价值,加强红色文化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培育红色文化重点品牌;依托北大红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香山革命纪念地等革命活动旧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此外,草案还提到要推动京味文化资源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举办京味文化系列主题活动,展示和保护胡同、四合院、京剧、京韵大鼓和北京方言、技艺、医药、饮食、地名等京味文化内涵和独特价值;加强京味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推广,推进文化典籍、民俗、口述史、民间传说等整理出版和视听化呈现。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措施,草案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兴办文化设施,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同时,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国家机关、学校等向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鼓励支持专业文艺院团、群众文艺团队和志愿服务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在经费保障方面,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力状况,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公益性演出补贴、群众文艺创作、广播电视覆盖、公益电影放映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优化人口集聚区和设施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生态涵养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

  草案在沿用《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利用原则,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在土壤污染防治上,草案对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的职责作了细化规定,提出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的重要因素纳入自然资源统筹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科学合理规划,保障安全利用。

  同时,草案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

  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测等相关规定

  草案针对《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三类土地,进行分类管控。

  对于农用地,针对农业投入品及农业废弃物,建立完善相关计划、规范及回收网络,明确经营者责任。针对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种植特点,结合北京市实际,对果园和经济林地、设施农业、规模以上畜牧养殖等不同农业生产类型,分别规定不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对于建设用地,草案就北京市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进行明确。结合北京市实际,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以及储存、输送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等,从现状调查、定期监测、预防有害物质泄漏等角度,合理设定管理要求。

  针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重点监管单位,草案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测等相关规定。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并开展自行监测。生产时间不足五年的,应当至少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生产时间五年以上的,每两年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

  对于未利用地,则强化对被污染后的清除污染责任。拟规定,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清除污染并恢复原状。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清除污染并恢复原状。

  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管控

  草案提出把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编制、审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同时,对北京市特有的土地筛查制度进行固化,强调筛查结果在编制规划阶段的运用。

  此次草案提出提高监管标准,管住关键节点,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管控。明确超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禁止开工建设无关项目,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强化监管要求。

  针对上位法规定的拟开垦或复垦为耕地需要污染状况调查的,明确应当在纳入开垦计划或实施复垦前完成;对建设用地需要进行土地污染状况调查的,按情形分类规范。

  此外,草案还提出重新编制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的情形及转运土壤安排、异位修复相关要求、后期管理计划等,对上位法已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补充。

  声音

  打通《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约占72.4%,建设用地约占24.7%,未利用地约占2.9%。“十三五”时期开展的土壤调查和监测表明,北京市土壤环境状况良好,土壤环境质量较为稳定,整体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空白,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充分依据。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此次北京市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立法,按照“多立小切口、有特色、可操作的法规”的立法工作总要求,聚焦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草案打通《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做好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细化、补充。同时,草案还完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处理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之间的关系。

  据介绍,去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法规立项论证报告,同意立项,并将《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列为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

  新京报记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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