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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起北京居民可申请临时停暖

当年9月30日前申请,今年可在10月底之前提出申请;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

2022年10月27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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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供暖季开始,居民可以为集中供热的房屋申请临时停热或者恢复供热。日前,《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在北京市城管委官网公布。《指导意见》提出,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同时,新版北京市居民供热及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出炉。针对市民关心的供热问题,示范文本提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停暖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需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等证件

  《指导意见》明确暂停和恢复供热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暂停或恢复供热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需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

  供热单位应为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用户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时,用户宜将暂停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基本费一次性缴清。

  可能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指导意见》明确,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指出,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暂停供热期间,用户不应以任何形式连接供热设施自行恢复供热。如自行恢复,用户需补齐暂停供热所有采暖期全额采暖费。暂停供热期间,供热单位确需入户检查处置的,用户应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和协议期满时,主动与用户确认是否有恢复供热需求。暂停供热协议期满,经供热单位确认用户不续签暂停供热协议的,供热单位应恢复正常供热;供热单位无法联系上用户的,按照继续暂停供热执行协议。

  遇特殊情况,在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且不影响其他用户前提下,用户确需在采暖期内暂停或恢复供热的,需提前7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

  ■ 释疑

  问:今年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何时提出申请?

  答:鉴于今年是政策出台第一年,在不影响供热系统运行调试的前提下,用户可在10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从2023年开始,按照《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和恢复供热协议,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

  供暖期间正常天气情况下室温标准统一为“不低于18℃”

  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

  此前,这3个示范文本旧版已使用了12年。修订前的原合同示范文本中引用的部分法规标准现已废止或修订,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当前实际。为了减少供用热双方在暂停供热缴纳基本热费、供热室温达标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矛盾,确保示范文本的时效性,北京市城管委特别对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示范文本为推荐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示范文本调整内容

  ●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将正常天气所指室外平均温度由-9℃调整为-7.6℃。

  ●依据《居民用户室内供暖系统改造规范》,将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术语解释由“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调整为“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内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阀门、阀门后的供暖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外管井的,指居民用户室内所有供暖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无用户管道关断阀门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支管(除顶盘管、底盘管)、散热设备”。

  ●将原合同中采暖其他建筑面积的争议认定由“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调整为“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此部分面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可参考本市有关方法计算)”。

  ●将原合同中“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调整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将原合同中供热单位只需在采暖期接听电话值守调整为“供热单位要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非采暖期期间安排人员接听电话,电话号码为_____。电话号码更换应及时公示告知甲方”。

  ●将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调整为“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30%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为_____元/采暖期”。

  【释疑】

  问:已办理2022-2023年采暖期暂停供热手续,并按照60%缴纳基本费用的,是否可以申请退费?

  答:针对2022-2023年采暖期已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按照60%缴纳基本费用的情况,用户可向供热单位提出退差价申请,供热单位应按照30%基本费用收费并退差价。

  新京报记者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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