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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捆芹菜,也丈量着法律的良心与公道

2023年06月1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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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一审闽侯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近日,该案二审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了一审裁定。

  这起“小过重罚”的案件一经披露,就引发关注。从常识来讲,人们很难理解,不过是赚了区区14元的小本生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何要处以数千倍的罚款。毕竟,对于一个卖菜的老农来说,一次10万元的处罚就把人逼到了墙角。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乍看上去,上述行政处罚也在法定的幅度之内,但问题是,过错的严重程度与处罚的力度相比,太过于悬殊。

  而“过罚一致”和“罚教结合”,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无论旧法的“轻微不罚”,还是新法的“首违不罚”,都体现了该立法原则。审视那种“小过重罚”的极端做法,显然与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法院裁定也给出了充足的理由,一是当地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二是执法对象具有“从宽”情节,包括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货值、获利金额显属较小等;三是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市场监管局逾期近一年才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而类似的“小过重罚”并非个案。不久前,陕西一菜商卖5斤芹菜收入20元,因检验不合格被罚6.6万元,由于处罚过当,也被国务院督察组“曝光”纠正。

  “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次,法院针对“小过重罚”的执法行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不仅捍卫了法理与公道,也亮明了正向纠偏的司法态度,对有关部门则是一记警钟,避免类似问题重演。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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