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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求职谨防陷阱,北京三中院以案为例发布“防骗指南”

求职不能只看宣传 发现异常及时离职

2023年07月1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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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毕业季到来,毕业生求职进入窗口期。求职有机遇也有挑战,打工有“馅饼”也有“陷阱”。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系列毕业求职遭遇陷阱的案例。对此,三中院法官提示,建设良好的就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求职者,也需增强风险意识来保护自己。 

  案例 1

  “光鲜体面”可能是伪装色金融公司实为非法吸储团伙

  潘某,理工科硕士,软件工程师,2017年跳槽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运维部负责人。该公司地处“高大上”的CBD写字楼,老板看似年轻有为,业务似乎蒸蒸日上,但却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额返利为由,公开吸引社会大众投资,最终致使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潘某直到被司法机关羁押,才意识到所谓“金融公司”是一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团伙,老潘“错打了一份工”,面临的却是刑事处罚。

  法官提示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2

  “我是员工,不是老板”并非“挡箭牌”诈骗公司员工变同犯

  黄某,大学本科毕业,古董收藏公司销售组长。黄某毕业后应聘进入一古董收藏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公司销售有“门路”,“深耕”古董收藏业,重点瞄准老年人,专业知识不必有,入职培训有“话术”,团队之间互相“客串”,业务就能笔笔到手。黄某很快投入角色,业务量日渐增长,还被“提拔”成了销售组长。可是该公司是一个针对老年人实施藏品诈骗的犯罪团伙,黄某涉嫌诈骗罪,同事全都变同犯。黄某觉得委屈,“我是员工,不是老板,老板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怎么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法官提示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指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3

  “轻松兼职”更需警惕女子因出售银行卡获罪

  阿梅(化名),大专毕业,卖场销售员。阿梅是个性格内向的女孩,卖场销售员的收入只能保障基本生活,于是想通过出售银行卡的“兼职”增加收入。阿梅根据“兼职介绍人”的要求,在不同的银行开了几十张银行卡进行出售,渐渐地已经深谙“行业规则”,不仅能自主联系别的“兼职介绍人”,收入也颇丰。直到有诈骗钱款转入到阿梅出售的银行卡,阿梅才意识到,自己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却为时已晚。

  法官提示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防骗指南

  求职者对“馅饼”兼职尤其要警惕

  法官提示,建设良好的就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求职者,也需增强风险意识来保护自己:选择公司既看薪酬,也看资质。求职中不能只看宣传、薪酬、包装,还要看业务、资质、风险。对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应了解基本的行业情况,具备基本的相应法律知识,或者至少树立去了解、咨询、学习行业行规行情的意识。

  发现异常,及时离职。入职后如发现公司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绝不能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保存证据,及时离职,保护自己,求助司法机关。同时也要避免成为“黑中介”“培训贷”等求职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

  “馅饼”兼职,尤其警惕。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一夜暴富”“躺着挣钱”“日进斗金”保持高度警惕,树立正确的求职观、就业观、劳动观。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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