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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游 因为黑暗,所以有光

2023年07月2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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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十三盏铜连枝灯。
丰子恺《阿大去借米,乞得提灯归》。
《点石斋画报》中《赛灯盛会》。
《古人之夜:古代世界的夜间生活考》
作者:(美) 南希·贡琳、阿普里尔·诺埃尔
译者:郭峥栋
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3年3月

  过夜,首先要有夜可过。

  倘只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便谈不上过夜,那不过是用被子蒙住头,混过一天中那段黑暗的时光罢了。就像17世纪英国一位诗人托马斯·米德顿那句粗俗的说法:“夜晚除了睡觉、吃饭和放屁之外,无所事事”。虽然我们的生命有一半都在暗夜中,但如果夜仅仅是无边无际的黑暗,那么夜晚不过是光明闭幕后漫长的等待而已。

  因此,过夜,首先要有光。

  “从原始社会开始,人类心灵深处就存在着对光的期盼,存在着脱离原始黑暗的压制不住的冲动。”

  在《回忆·梦·思考》中,分析心理学创始人卡尔·荣格描述了,人类在心理层面对光和黑暗截然不同的感受。作为一种具有双目视觉的昼行动物,人类大脑的神经大部分被用来处理视觉信息,所以,在世界上的经历大多是通过视觉感受到的。而夜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黑暗,漆黑的环境令视觉感观变得模糊,熟悉的事物变得奇怪,恐惧夜晚,也就成为人类的一种本能。

  在此基础上,世界各地的文化普遍将夜晚视为一种威胁,是未知的世界,是有所隐藏,甚至是不可知的事物。比如,在古埃及人的信仰中,白昼属于生者之地,夜晚则是死者之国;在古代玛雅人的神话中,黑夜是太阳和时间被创造出来之前的无尽存在;在基督教和犹太教的视野里,黑夜也是固有的存在,光则是上帝的神圣造物。

  因此,在不同文化的隐喻之中,夜晚往往代表着原始、狂野,与密谋、藏匿相关,像是一个需要被驯化的对象,而光与白昼,则往往代表着真理、希望、启蒙,以及文明。在此背景下的人类夜生活,无疑自其诞生之初,就不是白昼生活的镜像或复制,而是一场冲破本能恐惧和时空束缚的漫长革命。

  这场革命的开端,就是学会用火。

  火烛 舆 文明

  火,是自然界赐给人类的光明种子,漫漫暗夜中,头顶的月亮与群星固然以它们的光亮给人以安慰,但唯有火,是人类可以握在手中的光明。

  最早的人为用火痕迹,可以追溯到180万年前的肯尼亚北部图尔卡纳湖,但大多数人类学家认为可控的人为用火应该追溯到50万年前,如周口店遗址猿人洞中发掘出的火塘、烧结土和灰烬层等遗迹。这种猿人阶段的用火,最大的意义还是推动人类的进化,比如食用熟食可以为植物去毒并软化婴儿食品,从而对猿人的脑容量增加和肠道容量减少产生重要影响。

  除此之外,可控用火的诞生,还意味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利用人造光源,延长了白昼的时间,让更多的社交机会出现在原本属于黑夜的时空范围,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昼夜节律”。而且,由于篝火是不可移动的,火堆的位置决定了人们生活的重心,围绕着篝火,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更加深入,不仅涉及口头交流,还会涉及太阳落山后的舞蹈、歌曲、仪式和叙事活动。

  这些仪式化行为,就是人类最早的夜生活,在篝火照明和温暖所及的狭小空间内,构成了一个具备凝聚力和认同感的群体,并与篝火范围之外的黑暗环境形成了鲜明的对峙关系,从而促进了人类祖先在社会文化方面的转型,这也是一部分人类学家认为火是使我们成为“人类”的根本原因。

  有意思的是,上述行为并没有伴随社会组织的复杂化而消失,只是变通了形式。

  旧石器时代人类一直采用火堆的方式利用火,火堆燃于所居之处,但是,旧石器时代晚期的火堆往往比早期的火堆更复杂,人们经常在火堆的侧面挖通道,以增加氧气量,而岩石则被用来保存温度和烤干物品。在世界范围内,穴居的住处和史前房址中,存在种类多样的地灶、壁灶和灶台,在这个范围内燃烧火堆,既可以煮食、取暖,也可以用来照明。

  新石器时代人类在拥有房屋建筑之后,仍然沿用了旧传统。西安半坡的仰韶文化晚期遗址,房屋内部的地面上就有弧形潜坑形制的火塘,更有意思的是,在一号房址的灶坑周围发现了8块圆形扁平体卵石,表面有光滑的使用痕迹,背面则没有,应该就是供围坐的座石。类似的灶坑边座石在遗址中多有出土,说明当时人仍有围炉夜话的习惯。

  正是在这个时期,专用于照明的设备开始从固定火堆中分化出来,比如宁夏海原菜园遗址中发现的4000年前窑洞式房址,部分窑壁上就有大量壁灯遗迹,据测试是当时先民用含树脂很高而且耐燃的木条插入壁孔,以火照明的残存,就是火炬、火把,在文献中统称为“烛”,与专指火堆的“燎”区分。在室外的庭院中,放置火堆,就是“庭燎”,在大门之外,可以树列名为“大烛”的大型火炬,二者服务于“邦之大事”时,都可以通宵达旦地燃烧照明。

  至迟到春秋时代,贵族的夜间室内照明,已有两种不同的选择,一是延续传统燃烧木条,由专门的“执烛”或称“持火者”手持,没有专门的烛台、烛架放置;二是油灯,有专家推测,浙江吴兴邱城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陶盉是我国最早使用的灯具,也有专家认为,1975年在河南郑州商代早期墓葬出土的盂形陶灯才是目前可以确认,我国最早的灯具。

  不过无论何者为是,春秋时代已有油灯应无疑问。之所以在先秦文献中多见“持烛”,直到战国时代《楚辞·招魂》中才有“华镫错些”的记录,一方面是传统使然;另一方面则与早期油灯的照明效果较差有关。

  旧石器时代的法国西南部穴居人已经广泛使用燃烧动物脂肪的石灯,其灯光非常微弱,大约为2流明/平方米,而标准蜡烛则为13流明/平方米。哪怕是现代仿制的公元8—11世纪维京人使用的油灯,在30厘米范围内,光量也仅有1至2流明。这种照明效果对比用油脂浸泡过的麻烛,自然相去甚远。

  光量的问题,当然不难解决,只需增加光源的数量即可,可木制、陶制的灯檠、灯盏拓展数量,相当之难。直到战国时代青铜原料充裕,从“金”的镫,才开始铸造成灯檠形小树,枝干上安插着十几支到几十支不等灯盏的灯树,名为“连枝灯”,灯盏同时点燃后,室内会形成明亮的大空间。器型成熟之后,灯具的材质自然不限于金属,据汉代《西京杂记》记载,汉高祖在秦朝咸阳宫的府库中,就曾经见到“青玉五枝灯”,高七尺五寸,上有蟠螭龙形,以龙嘴衔灯盏,点燃之后,龙鳞闪动,犹如星辰洒满房间,可见工艺之精湛。

  约略同时,另外一种我们熟悉的照明工具也登上了历史舞台,那就是蜡烛。据记载,闽越王曾贡献汉高祖“蜜烛二百枝”,1983年广州象岗南越王墓中也出土了插蜡烛的铜灯,可见,西汉初年已经开始使用蜂蜡制成的蜡烛,只是因为稀有,还是帝王贡品。待到晋代之后才逐渐普及,所谓“富人燃蜡,寒士点灯”。

  可见,随着时代的进步,灯火照亮的范围固然越来越大,夜生活也表现出更大的阶层差异。

  夜宴 舆 夜作

  相对于上文中诸多文明在黑夜与白昼轮转中发挥的想象力,存世文献里古代中国的昼夜观念要简单得多,昼为阳,夜为阴,阳动而阴静,这是现实经验,也是天数,所以,帝王治理天下应该“钦敬阴阳,敬授民时”,按照《国语》中的说法就是“明而动,晦而休”,以自然的昼夜交替为基础,安排百姓生活的基本秩序。对此,朱熹的总结是:“饥而食,渴而饮,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其所以饮食作息者,皆道之所在也。”

  仅从文本来看,上述逻辑完全自洽,小农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可问题是,在士农工商,四民分业的大背景下,农民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尽管其比例最大,却并不能完全覆盖其余社会分工。

  在此条件下,朱熹所赞许的“道”,反倒成了矛盾的根源。

  早在殷商时代,商纣王就曾作酒池肉林,“为长夜之饮”。《诗经·湛露》中也有“厌厌夜饮,不醉无归”之句,可见,夜饮古已有之,待到春秋战国时,齐威王也“好为淫乐长夜之饮”;战国四公子之一的信陵君则“与宾客为长夜饮”,以至于日夜享乐四年后,因饮酒过量而病卒;屈原为了讽谏楚怀王,在《招魂》中更是极力铺陈了一场奢靡夜宴,美酒佳肴应有尽有,又有女乐、舞姬助兴,酒酣耳热之际,更是“士女杂坐,乱而不分”,满座尽欢后,还有六博的游戏作为余兴节目。

  类似的场面和流程,并没有因为天下一统而减少,反而愈演愈烈。西汉相国曹参日夜饮醇酒,不但自己不理政事,谁要劝谏,还拉着对方一同宴饮,必须喝醉才放人离去。汉武帝时李广遭到霸陵尉羞辱,俩人几乎都是夜饮后的迷糊状态,可见当时夜饮风气之盛。

  上述人物几乎都是帝王将相,即便是霸陵尉,也是地方官吏,属于“士”的范畴,他们奢靡的生活方式,并不能代表当时社会的普遍状态,而他们丰富多彩的夜生活,与基于农耕传统建构的“道”对照,就显得相当讽刺。

  更讽刺的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原则,对于农民而言,也是一纸具文。

  《诗经·七月》中提到,男子在冬季要“昼尔于茅,宵尔索绹”,即白天去取茅草,晚上编草绳。《汉书·食货志》里提到,入冬后,同巷之中的妇女,要一起在夜晚绩麻,也就是将麻搓成线,一个月下来,能有45个工作日,靠的就是1个白天加上半个夜晚的工时,一定要一起干活,是为了节省照明、取暖用的燎火,也就是火堆的柴薪。“相从夜绩”在《战国策》《列女传》《韩诗外传》中反复出现,且有两则都提到了家贫无烛火,最终,无烛的女子得到允许借光夜绩。

  此后,《旧唐书》中记录的宇文融上书也提到,“里胥均功,夜绩相从”,元稹在《夜绩判》中更是直指“里胥使妇人相从夜绩,每月课四十五功,听其歌咏。”此处的里胥指管理一里的里长,每月四十五功正与《汉书·食货志》文句吻合。可见,基层里吏组织妇女在冬天集体绩麻,作为一项传统活动,从先秦到唐代,前后延续了近1000年。

  简言之,相对于男子的昼夜工作安排,女子的冬季夜生活,明显更为稳定,且有利可图,故此,在里吏的权力组织下,女子突破束缚的意愿更小,制度保质期自然更长。

  更重要的是,“相从夜绩”占用的并不是闲余时间,而是相似的工作时间。

  《汉书·列女传》中记载广汉郡姜诗之妻曾“昼夜纺绩”;汉乐府《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中的刘兰芝则是“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乐府古辞《相逢行》中有“大妇织绮罗,中妇织流黄”之语,发生的时间也在夜半鹤鸣之时。这都说明了,在集体行动的绩麻之外,女性家庭纺织工作带有强烈的个人化特征,在时间安排上,往往会占用女性前半夜的休息时间,只有《相逢行》中的官宦之家,才可能有“小妇无所为,挟瑟上高堂”的闲情雅致,普通的百姓之家终究要在“夜作”之中获取额外的收入,据徐畅测算,仅靠妇女在冬季加班“夜绩”所创造的收入就达到了农耕收入的18%,不但可以缴纳赋敛,还可以额外创收。

  那么,对于缺少农耕收入的城居工商业者来说,夜绩所占的收入比就会更大。可是,都邑之中的百姓,又受到了更严格的管制。这一点,在东汉廉范的故事中可见一斑。由于成都人口众多,城邑狭小逼仄,旧制禁止百姓燃烛夜作,以防范火灾,结果,百姓都偷偷干,火灾反倒越来越多,廉范上任地方官后,废除了禁令,要求百姓改为储水防火,受到百姓的拥护,作歌谣称赞他,来迟了,不禁火之后,百姓得以安心夜作,哪怕是一辈子没有衣服穿的人,也能有五条裤子。

  百姓歌谣当然有一定的夸张,可也透露了一定的信息,那就是禁火影响的夜作,主要与纺织相关。在“钦敬阴阳”的问题上,汉家王朝权贵的彻夜宴饮和冬日直至半夜的“相从夜绩”都突破了日入而息的“道”;城市为了防火,禁止举烛夜绩,又打破了民间长期延续的传统,可谓矛盾套着矛盾。

  那么,到底哪里出错了呢?

  夜行 舆 宵禁

  东汉永宁元年(120年)汉安帝颁布《禁夜行诏》,明确要求“钟鸣漏尽,洛阳城中不得有行者”,夜半时分连基本的生活活动都予禁绝,这是心血来潮吗?

  当然不是。这一诏书实则是对汉代长期施行的宵禁制度的重申,在西汉初年的《二年律令·户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里门、县邑门,都要“以时开闭门”,里是西汉最基层的组织单位,外有里墙,律法明令禁止私自翻越里墙,要求居民、行人必须经里门出入。若干个里又组成了县邑,即便是王朝都城,实则也是一个巨大的长安县城包裹着宫、市、里的结构,自然在管理上,也遵循定时开闭县门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在入夜之后,无论是县门,还是里门,都处于封闭的状态。由于都城面积巨大,里墙之间存在道路和其他设施,城中的驻军官兵,就承担起巡夜的职责,《汉旧仪》记载,“宿卫郎官分五夜谁呵,呵夜行者谁也。”在城邑之外,则由遍布乡野交通要道的亭来查问夜行者,可以先行绑缚,待天亮后审讯、惩处。

  这套制度体系,形成了遍布全国的管制大网,不同等级的垣墙和门户,构成了对应等级的封闭空间,在禁绝百姓跨越封闭空间的同时,《居延汉简》中还有禁止官吏夜入人家抓捕罪犯的规定,可见宵禁的力度之大。

  因此,缺少公共照明设备,夜间行路不便,加之野外有野兽出没,不宜夜行是现实困难,但长期的宵禁制度,也让汉代人养成了不走夜路的作息习惯,从《礼记·奔丧》的规定可以看到,即便奔丧这样紧急的事,也是“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

  福柯认为人类历史是一部对身体规训和惩罚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西汉之后,人们对夜行恐惧的养成过程,大有裨益。

  虽然在《周礼·秋官·司寇》中有“司寤氏”一职,任务是根据星辰起落确定何时夜禁、何时解禁,并率部属巡察街道,严禁夜间出行、通行,禁止夜间随意游荡,但其管制的空间,仅限于都城之内,并未扩展至整个帝国的空间网格。

  尽管《周礼》中的夜禁制度在文化上,开创了对夜晚的防备和污名化的先河,明确了夜晚在文化系统里不光是一个自然的时空概念,同时还是政治的、军事的、伦理的和道德的时空范畴,但是,真正将这个传统通过规训和惩罚的方式建构并延续下来的,还是汉王朝。

  故此,汉安帝的《禁夜行诏》实则是对王朝旧制的重申,只不过,从后续历史的发展来看,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远不如它在人们思想层面上的烙印来得深。

  东汉末年,曹操担任洛阳北部尉之后,悬挂五色棒立威,抓住了小黄门蹇硕的叔父夜行,当即杀之,自此京师不敢有犯夜之人。曹操以宵禁令杀人,没有受到惩处,说明法令授予了他相应的纸面权力,但是,也从侧面说明了,曹操行法杀人之前,洛阳城内的夜行现象并不罕见,他的严刑峻法也只是一时的威慑作用。

  至于思想层面的烙印,则见于《三国志·田豫传》,作为跨越汉魏的老臣,田豫在辞官表中说:“年过七十而以居位,譬犹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以夜行人比喻自己高龄居位有罪,可以看出在当时人眼中,宵禁令是一种天经地义的存在。

  有基于此,黄老道家反倒在思想领域将夜行,或称阴行、心行的政治哲学概念发扬光大了。尤其是《淮南子·览冥》这一确定为西汉成书的作品,特别强调了夜行。在当时人眼中,夜行是一种神异的功能,后来也被道家视为得道者的象征,夜行者就是夜行幽冥之中的“入道者”。黄老道家非常推崇“夜行”概念,并力图以之为核心,表达一种能够产生神奇政治效果的学说。夜行的概念也不断被丰富,既有内向的层面,和心灵与精神有关,涉及养生与修炼;又有外向的层面,指向具体的政治行动,期待出奇制胜的效果。

  说得直白些,秦汉王朝对于夜行行为的镇压和防范,将普通人的生活与夜行、夜晚隔离开,反倒激发了普通人对夜行者的神秘主义想象,让黄老道家在信仰的层面走得更远。

  至于两汉时代的真正意义上的“夜行”,据王子今教授在《秦汉“夜行”考议》中的考证,除了军事行动中经常采用外,是社会上层才有的特权,长途夜行则遭到禁止。相关的实例其实很多,比如汉武帝诈称平阳侯,于夜间外出游猎;或是李广夜饮后被同样夜饮酒醉的霸陵尉呵斥;乃至于汉光武帝出猎夜归,被上东门候郅恽堵在门外等等。

  说到底,针对夜行的宵禁,与昼夜阴阳的秩序表述并无关系,而是相沿成俗的制度性规训,它的作用对象,也不是已经驯化完毕的普通民众,或是无法阻拦的帝王权贵,而是为了持续维持民众对夜晚的恐惧,充当介于光明与黑暗之间的保护者角色。

  夜晚 舆 向往

  人类内心深处对光明的向往,和摆脱对夜晚恐惧的冲动,往往被混同为一个命题,因此,古代中国夜生活的变迁,往往会被论者以相当乐观的笔调,描绘出一幅由原始蒙昧到整齐划一,再到自由繁荣的画卷。

  将其与时代一一对应,也并不困难,原始蒙昧的上古、先秦,整齐划一的秦汉下接同样秩序谨严的隋唐,自由繁荣的北宋、南宋,各自依靠着五经、诸子,《二年律令》《唐律疏议》《东京梦华录》《武林旧事》的信息素材,进一步拓展下就是诗词证史,足以把各个时期夜生活的故事讲得花团锦簇。

  正如上文中已经提到的,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帝力于我何有哉?曾经被孙中山先生目为“自由歌”,事实上呢?从汉至唐,都只是文本上的自洽,口头上的原则。那么,上述时代变迁的画卷,真的能够免俗吗?

  事实上,烛也好,灯也好,蜡也好,自其发明普及,沿用了不止1000年;里胥均功,夜绩相从,作为一个传统,也延续了接近1000年;宵禁,止夜行的制度,同样施行了1000多年。

  除了物质文明层面的照明工具变化之外,里长作为基层官吏对普通人生产、生活,仅仅以一个节约燎火的名义,就可以介入、组织和规训,而宵禁制度,则完全是基于人们对于暗夜中可能隐藏的危险的荒诞恐惧,就可以控制对整个王朝数以十万计的邑、里门户开闭。

  可以说,上述的夜生活,尽管持续存在了上千年,却仅仅是为了摆脱人性本能中对夜晚的恐惧,与向往光明则相去甚远。

  诸香药铺席、茶坊酒肆,灯烛各出新奇……万街千巷,尽皆繁盛浩闹。每一坊巷口,无乐棚去处,多设小影观棚子,以防本坊游人小儿相失……诸营班院于法不得夜游,各以竹竿出灯球于半空,远近高低,若飞星然。阡陌纵横,城砾不禁。另有深坊小巷,绣额珠帘,巧制新妆,竞夸华丽,春情荡飏,酒兴融怡,雅会幽欢,寸阴可惜,景色浩闹,不觉更阑。 ——《东京梦华录·卷六》

  □刘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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