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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权威解读“全国生态日”有关法律问题

我国已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

2023年08月1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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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图为2022年7月11日拍摄的三江源国家公园。资料图片/IC photo
8月14日,浙江湖州长兴县夹浦镇吴城村,河长和党员志愿者一起打捞水面漂浮物,水岸同治美化家园。图/视觉中国
8月11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在滨江公园举行“全国生态日”“共护长江美‘协’手一起来”保护长江活动。图/IC photo

  今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名权威人士向新京报等媒体介绍了与设立全国生态日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

  “全国生态日是我国在生态文明领域的综合性活动日,意义特殊且重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设立,彰显其权威性、严肃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介绍,按照党中央部署,国务院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

  许安标介绍,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于2005年8月15日考察湖州市安吉县,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

  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体现了首创性、标志性、独特性,具有鲜明的辨识度,意义重大,有利于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有利于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有利于进一步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故事,更好参与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加快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修法步伐,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载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还作出有关决议1件。同时,全面清理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许安标介绍,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今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作出全面部署。

  “赵乐际委员长指出,要结合全国生态日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人大职能职责,从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方面,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许安标说,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常委会部署,抓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生态环境立法工作,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扎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雷建斌表示,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形成了序言中根本任务、“总纲”中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国家机构”法定职责等共同构成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体系化格局,集中体现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

  宪法“生态文明”规定如何贯彻实施?

  雷建斌介绍,党和国家注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数十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从总体目标、基本理念、主要原则、重点任务、制度保障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全面系统部署,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基本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我国通过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实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如我国已初步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该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包括针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涉及防沙治沙、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利用的法律,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流域性保护法律,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地理地域类法律等。

  同时,国家安全法明确将生态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章;在编纂民法典,修改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的民法保护,完善环境刑事民事责任,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网;通过修改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普遍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地方人大根据区域发展的需要开展协同立法,在立法体制上为地方开展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提供制度支持。

  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制定修改大量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司法解释20余件。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其中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个事项中就包括“环境保护”,2023年立法法修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近十年来,地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成为地方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刑法、民法典等均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作了全面规定。

  1979年刑法规定了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主要是破坏资源类的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等破坏环境的犯罪,进一步补充了相关破坏资源类犯罪。在1997年刑法的基础上,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不断修改完善,加大了环境资源保护力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党中央作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规定。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完善——首先,提高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档次。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罪状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罪状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严重的”和“情形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形,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具体列明“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种情形,从严处罚污染环境行为。

  同时,增设三个罪名。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增设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增设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保护生态系统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介绍,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称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各编中都得到了贯彻。

  例如,在物权编中,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在合同编中,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六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民法中确立‘绿色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确立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导向,即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黄薇表示。

  加强备案审查,防止“立法放水”

  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发生后,备案审查工作中采取哪些措施防止“立法放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介绍,党中央通报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制度得到更严格遵守和执行。

  首先,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2017年,党中央通报有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后,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对其中36件与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法规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2018至2019年,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清理范围,加大清理力度。经过持续努力,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地方性法规102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1.1万余件。

  2021年,部署开展长江流域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322件,其中行政法规3件,地方性法规127件,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192件。

  同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和纠正力度。围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加大对涉及生态资源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城市绿化等方面的法规审查力度,着重审查存在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对审查中发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特别是存在放松管控、降低标准等问题的,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

  如2020年纠正某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处罚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问题,2021年纠正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处罚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问题等。对滞后于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上位法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完善。对符合上位法立法目的,确立比上位法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制度的,给予支持。

  严冬峰说,各省(区、市)高度重视,对标对表党中央精神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工委依照职责开展主动审查,保证党中央精神得到全面贯彻,国家法律得到一体遵循。

  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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