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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两名副主席被问责

2023年08月3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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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2023年2月22日13时12分许,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5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430.25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是一起企业在井工转露天技改期间边建设边生产,违法包给不具备矿山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长期冒险蛮干,相关部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致使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存在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未按初步设计施工等原因引发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安抚善后等工作。要科学组织施救,加强监测预警,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举一反三,杜绝管理漏洞。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等方面参加的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测绘试验、计算分析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经过、原因和有关企业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和责任,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未按初步设计施工,随意合并台阶,形成超高超陡边坡,在采场底部连续高强度剥离采煤,致使边坡稳定性持续降低,处于失稳状态,边帮岩体沿断层面和节理面滑落坍塌,加之应急处置不力,未能及时组织现场作业人员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调查组总结五方面主要教训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煤矿严重违法建设生产,施工单位违法冒险蛮干,中介机构、监理公司故意弄虚作假,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严重偏差;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屡屡重蹈覆辙;监管执法斗争精神不足,隐患排查整治质量不高;企业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无底线;资源规划布局不合理,小型矿山安全条件差。同时,提出六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开展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面提高企业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严格整顿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加快推动矿山高质量发展。

  问责

  给予黄志强党内警告、代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据新华社电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黄志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代钦在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问题长期发展积累的结果,内蒙古自治区和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均负有责任。

  黄志强同志作为分管能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存在差距,对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代钦同志在2018年9月至2023年2月先后担任阿拉善盟盟长、盟委书记期间,对阿拉善盟行署及有关单位、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等问题失管失察,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分别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代钦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42名公职人员

  据新华社电 记者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现场救援、伤员救治、安抚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19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系统纪检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42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涉事企业股东韩建华、内蒙古宏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兴洪等19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13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阿拉善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阿拉腾巴根,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中元,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党组成员、统计调查中心主任梁玮,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能源科科长詹惠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副处长吴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二级主任科员井甜等6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时,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的阿拉善盟盟委、行署,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及盟、示范区相关部门36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释疑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记者就该事故调查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据新华社

  新井煤矿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越界开采等问题

  记者: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答: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涉事煤矿、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监理公司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严重违法建设生产。一是边建设边生产。新井煤矿处于建设阶段,但无视法律法规要求,大肆违法违规组织开采,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实际生产原煤245万吨。二是越界开采。采矿证面积1.3448平方公里,实际采场剥离面积已经达1.698平方公里。三是违法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施工。新井煤矿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先后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宏鑫垚公司和不符合矿山建设承包资质的宁夏固本公司。四是严重违规组织生产形成重大隐患。为了多出煤、降成本,违反设计组织施工,形成超高超陡台阶,人为制造重大事故隐患。五是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六是技术管理缺失。

  施工单位违法冒险蛮干。一是无资质施工。宁夏固本公司、宏鑫垚公司均无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违法承揽工程施工。二是不顾安全冒险作业。三是安全管理混乱。四是应急处置不力。2023年2月19日、20日西区边坡已发现有落石、伞檐等险情,不做处置继续作业;事发当日,发现事故征兆后没有及时有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逃生。

  中介机构、监理公司故意弄虚作假。一是评价报告造假。内蒙古煤科院针对能源、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了开采境界不一致的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出具的边坡稳定性评价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二是监理合同造假。天柱银川分公司私刻山东天柱公司印章与新井煤矿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实际由宁夏正信公司负责工程监理。三是矿山储量年报造假。亿诚勘查公司编制的新井煤矿2021年度、2022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动用资源储量为0万吨,与实际严重不符。

  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 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记者:有关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存在哪些问题?

  答:事故调查组查明了有关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在监管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一是行政审批层层失守。2013年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原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在审查新井煤矿井工转露天技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时,均未发现设计地表境界超出采矿权范围的问题。2020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在发现新井煤矿越界剥离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井工转露天变更和延续手续。二是对越界剥离查处不力。2017年原孪井滩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对矿区超范围剥离行政处罚后,没有监督退回批准范围。2021年以来至事发前,孪井滩示范区自然资源局巡查50余次,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检查4次,都未对新井煤矿越界剥离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并分别在采矿许可证延续、井工转露天变更初审时为其出具同意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未发现开发利用方案中存在的矿权范围和开采方式不匹配、服务年限和资源利用不合理等问题。三是复工验收把关不严。2021年3月24日,孪井滩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对阿拉善盟安委办3月12日组织复工验收核查反馈的问题进行现场督促整改,在超范围剥离、边坡管理等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提请复工,4月2日孪井滩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复工。四是监管监察不实,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针对媒体报道“13次监管执法均未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经调查,2021年以来至事发前,孪井滩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检查80余次,阿拉善盟能源局检查3次,均未对新井煤矿开展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

  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孪井滩示范区未配备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未有效监督、检查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未有效制止煤矿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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