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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不能是“加量不加价”

2023年11月1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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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小学教师负担问题广受社会关注。为此,光明日报记者会同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课题组,在全国12个省(市)展开了一次专题调研。

  此次调研发现,各地中小学普遍存在课后服务工作量核定标准不清、补偿性政策不完善的问题。部分地区把课后服务费纳入与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比较口径,导致教师要承担更多工作才能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收入,属于“加量不加价”,不少教师对此表示不满。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20年,在国家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下,我国各地已经全面落实这一法律规定。但此次调研结果表明,要持续保障“不低于”,还面临诸多现实挑战。

  以其中的课后服务为例,“双减”要求各义务教育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课后服务,一些地方就把课后服务任务布置给教师,并纳入绩效考核。调查显示,有的班主任教师每天在校时间在12小时以上,而其待遇却并没有提高。

  事实上,教师参加课后服务属于“加班”性质,理应尊重教师的自主选择权,并给参加课后服务的教师一定的加班报酬,这才能让课后服务持续开展。否则,长期“加量不加价”,必定影响教师的积极性,还会因加班影响到本职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落实“不低于”政策本身也面临新挑战。过去两年来,一些地方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大,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拖延、克扣教师工资的问题。这要求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进一步督导,遏制打折扣、扭曲执行“不低于”政策。

  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于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并采取尊重教育规律的教师管理与评价体系,激发教师的活力。为此,不仅要严格落实“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政策,更须坚决扭转给教师非教学任务“加量”工资却“不加价”这一倾向,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

  □熊丙奇(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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