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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 犬主承担全责

2024年02月0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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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最高人民法院介绍,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判决明确,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中受害人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案例1

  7岁幼童逗犬被抓伤 犬主担责应赔偿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引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

  提示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

  犬只伤人包括造成他人惊吓致伤情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其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

  案情显示,张某甲驾驶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

  提示

  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甲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法指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所养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束,对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切实负起责任。

  案例3

  孕妇被狗咬伤终止妊娠 饲养人赔偿

  孕妇被犬只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应承担孕妇因终止妊娠手术发生的合理费用。

  案情显示,安某在小区内被缪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安某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缪某支付了疫苗费。后安某发现在注射疫苗时自己已怀孕。为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向医院等多方咨询后选择终止妊娠,身体和精神承受了较大痛苦。安某认为缪某对其饲养的犬只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自己被咬伤,被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终止妊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安某请求缪某赔偿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

  缪某认为,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不必然导致胎儿发育畸形,而且缪某对安某怀孕并不知情,安某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因双方协商未果,安某提起诉讼。

  提示

  审理法院认为,缪某饲养的犬只将安某咬伤,缪某不能证明安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缪某应对安某被咬伤所致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被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此后发现怀孕,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此行为是符合安某所处生活环境及普通人医学认知能力的正常行为,故对安某诉请的因终止妊娠手术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最高法指出,当前,虽然医学上对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影响胎儿发育没有定论,但疫苗使用说明中的“慎用”提示隐含着某种不良影响。同时,生育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待,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发现怀孕并终止妊娠,符合普通人正常认知。在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除了依赖鉴定、医学结论,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因此,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是犬只致损责任的范围,侵权人应予赔偿。

  ■ 提醒

  如何管犬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饲养了禁止饲养犬只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饲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如果饲养人携犬外出未对犬只束犬链而导致他人被咬伤,饲养人原则上应全额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只有当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才可以适当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

  再次,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犬只,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可以看出,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表明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总之,建议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依法、文明饲养管理动物,携带动物外出时不仅要遵守相关管理规范,而且要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损害。同时,我们也提醒大家在外不要随意逗弄动物,共同防范动物致损事件发生。

  据最高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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