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高度
2月8日,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内容共有20条,聚焦校外培训管理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总结校外培训管理经验。据悉,这是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
教育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两年多来,在各方的努力下,校外培训秩序日渐规范,各地在校外培训管理中也奠定了实践基础。新的治理形势下,需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推动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为此,教育部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明确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
《条例》明确了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明确了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满足多样化文化教育需求的目标导向,明确了平衡机构、家长、学生、学校等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进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训管理制度。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二条对校外培训的概念做出界定:“本条例所称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条例》提出,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2021年7月,教育部就已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在审批程序上,《条例》明确,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用纳入监管
《条例》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条例》显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根据《条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在推进依法管理的同时,正视家长的合理培训需求,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解读 1
首次拟将校外培训管理上升至立法高度
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介绍,2023年9月,教育部曾以部长令形式颁布印发《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这是我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方面第一个专门性规章。此次教育部发布《条例》,是我国第一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
国务院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推动校外培训监管立法”。“双减”意见出台两年多来,各地积极开展校外培训管理工作,探索实践出了一批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条例》以《教育法》《民促法》《民促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为基础,将好的经验做法凝练成法律条款,其精神主旨与《“双减”意见》一脉相承,并根据广大学生、家长的需求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
董圣足指出,通过立法,一方面,可以将过去一个时期行之有效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措施以法条形式加以刚性化,进一步增强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呼声,维护合规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在实践基础上理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程序,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相关方面的工作责任,从而实现对校外培训管理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生命财产安全。
解读 2
明确非学科培训的许可程序
从内容方面看,《条例》明确了校外培训的定义内涵,规定了要素和特点,明确校外培训按学科类、非学科类分类管理,同时明确教育部门主管职责和其他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定位。
记者注意到,《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相衔接,明确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经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明确非学科类许可前应当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制度,压实行业部门责任。规定校外培训监管工作中关于人员、材料、时间、收费、竞赛等问题,为校外培训日常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此外,《条例》明确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要求将校外培训的合同签订、信息更新等纳入平台管理。
在董圣足看来,此次《条例》内容有四大“亮点”:一是对校外培训的概念作了统一界定;二是明确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许可程序及监管职责;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建立校外培训工作协调机制,以加强工作统筹;四是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解读 3
对校外培训不是禁止,重在引导规范
实际上,此次《条例》中对校外培训不是禁止,而是重在引导和规范,充分发挥立法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的作用。
例如,董圣足注意到,《条例》中一些刚性规定主要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设定的。第六条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第十条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对于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各地仍按《“双减”意见》有关要求参照执行。
同时,《条例》对非学科类培训要着力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例如第十九条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在加强管理和规范的同时,《条例》还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等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
新京报记者 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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