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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有权在自家门店张贴招聘信息吗?

2024年09月2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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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点

  “在自家门店贴一张A4纸还要罚款,我真的想不明白。”9月18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一商户发布视频,反映她在门面玻璃上张贴A4纸大小的招聘信息,被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罚款。

  9月19日,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公告称,由于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执法对象产生误解。执法人员已当面向其详细阐释说明了相关规定,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对于商户来说,“不予处罚”的结果可谓理想。不过,这究竟是因为其行为本就不违法,还是因违法情节轻微,抑或出于平息舆情的考虑,公告并未说明。换句话说,其他商户还是拿不准:在自家门店张贴招聘等信息,是不是都可以“不予处罚”?商户真的没有在自己门店张贴招聘信息的权利吗?

  法律规定也确实有争议空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这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

  争议在于,对于“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范围如何理解?是“只要张贴就算”,还是要作狭义理解,有必要予以限制?

  在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中,一个常被提及的法条是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1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如此,应对“张挂、张贴宣传品”作狭义理解,需要经过批准的仅有大型户外广告,在自家门店张贴则是商户权利。满足“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的要求即可。

  当然,究竟哪种理解更符合立法本意,需要通过充分探讨、争论形成共识。进一步明确商户有没有权利在自家门店张贴信息的问题,既有利于保障商户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执法机关形象。

  □李曙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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