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发布;国家数据局:17项具体措施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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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在10月10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介绍,《意见》从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17项具体措施。目前,已经起草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授权运营实施规范两个配套政策,将于一周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价格文件也将于近期出台,从而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1+3”政策规则体系。
刘烈宏表示,《意见》出台后,一大批高质量的公共数据将陆续供给,进一步释放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新京报记者 姜慧梓
释疑1
为何要对公共数据开展授权运营?
《意见》鼓励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根据《意见》,当前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
共享主要是指各级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支持了“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高效办成一件事”等便民服务。
开放主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依法依规有序开放数据或者数据集。据有关机构统计,截至今年7月份,我国已有243个地方上线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的有效数据集超过37万个,最近八年来增长了44倍。
授权运营则是针对一部分潜在价值高,具有一定敏感性,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经过适当处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数据资源,由部分地区、部分部门通过授权运营的形式对外开展服务。
发布会上,国家数据局副局长陈荣辉表示,这部分数据由于潜在价值高、具有一定敏感性,无法直接向社会开放,需要依托更加专业的力量,付出一定的治理和开发成本,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社会各方调用。授权运营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他同时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因此,《意见》重点针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为进行了规范,目的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既要回应市场关切、满足发展需求,又要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关系,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陈荣辉强调,尽管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的对象不同、用途不同、方式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扩大公共数据资源的供给,更好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价值,更好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
释疑2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如何定价?
《意见》中,“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 维护公共利益”被专门作为一节。
对此,陈荣辉表示,在起草文件过程中,价格机制是大家普遍比较关注的问题。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本质是要在坚持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公益性和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关系,实现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意见》明确,运营机构利用公共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意见》还提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运营机构投放到市场上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陈荣辉透露,最近,国家数据局正在配合国家发改委研究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收费,主要是在弥补成本的基础上,支持运营机构等相关方按投入和贡献取得合理回报,这还需要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陈荣辉说。
■ 关注
国家数据局回应新京报记者提问
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要脱敏和匿名化处理
公共数据资源中不少都包含个人信息。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是否会给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带来侵害?
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司长张望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数据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管理,运营机构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安全。特别是对于其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要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脱敏和匿名化处理,避免侵犯个人的信息权益。
《意见》强调了要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动有序开发利用。特别是重申了应当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严禁运营机构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
在制度建设方面,《意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分级分类、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体系,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业务的合规性审查、规范性审查。
在能力建设方面,《意见》鼓励开发数据模型、数据核验、评价指数等形式的数据产品,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既保障数据安全,也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通过数据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技术创新和应用,更好解决数据利用中的安全问题。
在强化全过程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的供给、加工处理、运营管理各环节的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确保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特别是要提升数据汇聚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水平,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 声音
运营机构应限制运营期限引入竞争机制
哪些公共数据可以被授权运营?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管理与理论国际研究中心(ICIR)特聘教授张向宏介绍,根据《意见》内容,可以被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包括三类:一是各级党政机关如公安、市场监管、医保、社保等部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二是高校、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等各种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三是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公共交通等重点国计民生领域国有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
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张向宏认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方案编制、决策审议、组织实施等程序。运营机构应当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应明确授权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限制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高级工程师、清华中国电子数据治理工程研究院副秘书长王理达提到,在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除了关注数据供给和开发应用的效率外,还要坚持市场驱动,用市场化的模式推进授权运营活动,在运营机构选择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明确的协议约束授权运营的范围、时限、责任、评价方式和退出条件等。
此外,张向宏认为,公共数据具有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高、价值潜能大、公共属性强、安全要求高、可控性强等特征。价格形成机制既要体现公益性原则,也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新京报记者 陈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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