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拟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一个居住权,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新京报讯 (记者曹晶瑞)10月23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获悉,北京拟明确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发布的《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
《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方面内容。《办法》明确,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办法》还对首次登记中以合同设立和以遗嘱设立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要求予以明确。其中,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材料;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生效遗嘱、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
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法规规定,此次《办法》增加了以确认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简单理解,若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确认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法》明确,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办法》还提到,试行期间对于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办法》明确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不过,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在满足生活居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个自然人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也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问题 1
为何要出台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解读,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新增设了居住权,明确了居住权的内涵、设立方式、设立要求、登记要求等内容。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普及解读,居住权的有关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1年,自然资源部选取了15个城市开展居住权登记试点工作,北京市虽未被纳入试点城市,但同步持续开展政策研究。为解决现实需要,落实司法判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研究草拟了《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问题 2
何为居住权?居住权和产权有何区别?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介绍,从法律上来说,拥有房屋的产权,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见,居住权相较于产权,缺少了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居住权人无权出售、出租房屋,仅有权自行居住、使用房屋。
黄晓宇表示,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物权,比如房屋设立了居住权,无论这套房屋怎样出售、转让、抵押,都不影响居住权人居住、使用这套房屋,这对于二手房交易将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举例来说,如果购房人购买的二手房上被设立了居住权,即便房屋过户给了买受人,那么居住权人仍然有权在其与原房主的居住权合同期限内合法占有、使用房屋,新的买受人无权收回房屋。因此,在二手房交易时,购房人除了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抵押、查封等情况,还要查询房屋是否登记了居住权。
问题 3
为何农村宅基地房屋暂未纳入居住权登记?
据悉,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生活资料,具有强烈和鲜明的人身属性以及生活必需的保障性。同时,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内成员可以依法居住使用宅基地房屋,其相应物权和生活保障性已充分予以体现。因此,暂不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居住权登记的适用范围。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