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建议条件成熟时,在公安部设立儿童保护办公室,在民政部设立儿童福利司。儿童福利司作为儿童保护的统辖行政机构,对分散在各部门中的儿童服务职能进行协调,与公安部的儿童保护办公室相互配合,对全国儿童福利事业进行统一管理。
近期,救助流浪乞儿的话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实际上,流浪乞儿只是儿童权利受侵害问题的表现之一。随着城市二代农民工、留守以及流动儿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问题的出现,我国部分儿童生存状况令人担忧。
有亲生父母视先天疾患儿为累赘,拒给治疗任其死亡;因性别歧视,悍然将初生的女婴遗弃在荒郊野外;因贫困将亲生儿贩卖他人;为了低廉的租金将自家的婴儿租给进城乞讨者;更有人或租或买强行将失去父母的婴幼儿推向乞丐……
这类事件是对社会伦理基础的戕害,社会伦理基础动摇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是不可估量的。解决被侵害儿童成年后引发的社会问题,成本也非常高昂。
但目前我国儿童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儿童保护工作尤其是人身保护实际上主要靠公安部门,但公安部门不是专司儿童保护的机构,况且有着“不告不理”的行政逻辑。共青团和妇联虽然有保护儿童的职责,但都不具有行政权力。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设立了儿童福利处,但该处目前的权限只限于孤残儿童救助;儿童福利政策也相对分散和混乱,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独立的、专项的国家儿童福利的法规体系和机构体系。
而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政府制定一系列法案来保护儿童,并设有政府专门机构,负责儿童保护制度的运行与监管。
美国早于1909年在联邦政府设立了美国“儿童局”;日本有“儿童和家庭局”;印度在1985年成立了“妇女与儿童发展司”。在最近半个世纪,英国、日本、瑞典、挪威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先后出台了儿童福利专门法案,并成立了儿童福利局等专司机构。
成立专职的儿童保护机构,推出切实可行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有效的儿童保护刻不容缓。我建议:
首先,在公安部内设立“儿童保护办公室”。鉴于社会上对打击拐卖儿童残害儿童犯罪的强烈呼吁,建议将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儿童办公室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扩大,明确办公室级别,增加人员编制,设立独立的儿童保护办公室。主管虐待、遗弃、伤害儿童等侵害儿童权利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介入儿童保护的各个环节,包括处理儿童权益侵害举报,儿童干预解救,案件调查取证等。
其次,加强民政部儿童服务功能,扩大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将受到暴力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监护人不明的流浪儿童包含在内。当儿童受到暴力侵害、家长不能提供有效监护或不适合提供监护的时候,为儿童提供临时性监护,相关费用经由国家财政解决。
在条件成熟时,将民政部的儿童福利处升格为儿童福利司,理顺职能,细化分工,加强专业性。由儿童福利司作为儿童保护的统辖行政机构,对分散在共青团、妇联、儿童工作委员会等部门中的儿童服务职能进行协调,与公安部的儿童保护办公室相互配合,对全国儿童福利事业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在儿童福利上的主体地位和主导性原则,加快我国由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变。
□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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