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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版  下一版    
 
第A02版:社论·来论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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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禁任正职,先让“裸官”现形

  ■ 社论

  有多少官员主动申报了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情况?若“裸官”谎报或瞒报,可有办法核对?

  广东省委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讨论稿),并在1月4日的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中进行讨论。《决定》中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据称,在这次省委全委会上,委员纷纷对这一政策规定表示赞同。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民间俗称“裸官”。官员与斯土斯民同呼吸共命运,这应当是基本的政治道德要求,而“裸官”显然背离了这一要求,难获民众的认同。而且,仅凭官员正常工资收入就供养一家人在国外生活,更让人难以置信;“裸官”的背后,可能意味着腐败。

  所以“裸官”应该约束,更应该监管。之所以发生温州“杨溜溜事件”,就是因为对“裸官”的监管不力,导致“裸官”一发现苗头不对,就可以全无家庭顾虑,撒腿就跑。在2010年2月发布的《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中,监管“裸官”也首次作为预防腐败工作的重点被提出。

  不过,监管“裸官”虽然已有共识,但公众所知道的“裸官”,大多仍沿袭着“案发——暴露”的旧有惯例。庞家钰、蒋基芳、周金伙,直到最近备受关注的张曙光,都是在被查处之后,人们才惊讶地发现,这些贪腐官员原来一直“裸”着。

  所以,“禁止‘裸官’担任党政正职”若要得到有效执行,首先得摸清“裸官”的底。若仍然要等到案发后才知官员“裸身”与否,那时已经晚了。监管“裸官”的目的,当然不在事后确认,而主要在于:一是从官员的“裸身”状态出发,去寻找贪贿犯罪线索;二是针对已知的“裸官”,通过制度设计防范其外逃。这些目的的实现,都取决于先行发现“裸官”。

  201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

  但如何让“裸官”现身还需思量。若“裸官”谎报或瞒报,可有办法核对?因为上下级官员的工作地点、生活区域往往不在一地,这使得上级官员想要核实下级官员报告的真伪,存在不少困难。在信息日益开放的当下,官员“欺上”较易,而“瞒下”很难。“规定”实施近两年,有多少官员主动申报了“裸官”情况?建议公开这些信息,让公众来监督和校验,这也是逼出“裸官”的有力途径。

  有“裸官”的信息公开,才能校验官员信息申报的真伪,禁止“裸官”担任党政正职的制度,才不至于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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