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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版  下一版    
 
第A02版:社论·来论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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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让失足少年回校“现身说法”?

  ■ 来论

  近日,一组题为《陕西咸阳在押青少年校园现身说“法”》的照片引起热议。咸阳警方回应称,此举并非让当事人出丑,人们应看到正面效果。(1月6日《大连晚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法律明文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体现出的是威严法律的另一面——司法理应散射温情和人性之光,给予涉案未成年人应有的人文关怀,为他们创造改过自新的宽松环境,毕竟他们还是懵懂的孩子。在接受法律惩罚时,让涉案未成年人也得到法律的呵护,相当于在他们迷茫的心扉点亮一盏烛光,利于达到感化教育的目的。

  让在押青少年校园“现身说法”的做法当休矣。

  □沈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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