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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版  下一版    
 
第A07版:北京新闻·时政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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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要求严格执行停车费政策,加强对停车收费企业管理
企业欠缴占道费取消经营资格

  本报讯 (记者蒋彦鑫)对于未缴纳占道费的经营企业,北京将取消其经营资格。昨日,市发改委发布通知,要严格执行停车费政策并加强对停车收费企业的管理。

  去年4月起,部分区域停车费大增。市发改委提出,要确保居民停车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区县有关部门在居住区外周边区域内划定的各类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均可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停车收费企业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示此项优惠政策。

  同时,进入小区的任何车辆实行第一小时内免费停车,第二小时起开始计收停车费。封闭式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停车,不得执行非居住区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市发改委表示,从目前反馈的情况看,涉及停车费涨价的区县,均有小区周边划定优惠停车位的举措。

  此外,发改委提出,各区、县发改委要积极协助辖区交通等停车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占道费征收工作,加大检查和征收力度。对未按规定交纳停车占道费的企业,应重点监督检查,配合辖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并依协议取消其经营资格。

  有停车企业负责人表示,随着停车费的上涨,关于停车费的纠纷比往年明显增加。在停车企业缴纳占道费方面,现有一些路侧停车位并未备案,因此必然没有缴纳占道费;个别公司的一些备案车位也存在拖欠占道费的问题。

  财政部门统计显示,2009年,北京财政全年收取的占道费为3372万元;2010年收取占道费2110万元;2011年数据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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