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公权部门应站出来进行谴责,并公布明星的不良记录。
昨日《新京报》报道,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简称媒购委)曝光24则涉嫌违法违规广告,并点名批评唐国强、王刚等名人明星,成为问题广告的代言人。
印象中,这不知是多少次明星代言违法广告被点名,但这样的点名批评,似乎并不能遏制明星们代言违法广告的冲动,甚至,一些人对于频繁点名已习以为常,他们欺瞒大众,危害公共利益却振振有词,丝毫看不出半点的愧疚。
这真让公众备感无奈,那么,明星代言违法广告为何就治不了?一言敝之,立法慢吞吞,监管一阵风。
按《广告法》规定,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这只限于广告主、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该条款对于明星等自然人代言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只字未提。这正是有明星敢于与社会公意作对,追逐违法利益的底气所在。后来,《食品安全法》修正了这一问题,但也只是对明星代言食品广告作出规范而已。
明星代言违法广告愈演愈烈,已持续十来年了,其间《广告法》修订一次次被提出,但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楼,关于明星代言违法广告的制度补丁至今未打上。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现实,恐怕要为明星代言违法广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法律虽然有缺陷,但这并不是说,对于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就“无法可治”。实际上,监管部门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同样大有可为。比如,加强对明星代言广告事前审查,做好广告发布的监测,对于违法、违规广告代言从严处罚相关企业和媒体。
对于违法代言的明星,虽不便直接处理到人,但至少可以公权部门的名义站出来进行谴责,向社会公布明星代言违法广告的不良记录,等等。这些看似软性的手段,如果运用得当,恐怕比金钱的处罚,可能更能给一些见利忘义的明星以心理震动。对于有些明星而言,他们代言违法广告或许也是受蒙蔽,也属受害者,对此,公权部门在告诫的同时,不妨给明星们更多的提醒与指导,让他们学会识别违法广告,避免被无良商家利用。
然而,现实却令人失望,对于明星代言违法广告,有些监管部门往往只见一些虚招。例如,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将在当年底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现在来看,这个承诺并没有完全兑现。再如,曝光明星代言违法广告的,多为消协、媒购委这样的社会组织,监管部门似乎总习惯于沉默。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成名不容易,应珍视自己的声誉,如果沦落到只顾利益,不辨是非的地步,那么终将会被社会和商业抛弃。如何改变现在的局面,需要明星们的自觉、自律,更需要公权机关积极介入,惩恶扬善,只有如此,明星代言广告,方能走向规范。
□韩涵(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