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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站内买废药 重新包装销售

一家三口将假药销往工地等处,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批捕

2012年01月1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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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安颖)林某带着父亲、妻子,到废品回收站、垃圾场等地非法收购各类收来、捡来的废药,采取拼盒、整理并重新包装、打印生产日期等方式生产假药后销售。昌平公安分局当场起获各类药物435个品种2万余盒(支、瓶)。

  近日,林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案卷资料,林某从2008年3月开始,在没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做收药生意。林某不仅从废品收购者手中低价购买收来或捡来的散药,还从南方某市邢某处购进包装完整的假药。随后,林某等人将药品分类、重新整理包装后,将一部分药品以保健品的名义,利用快递销往南方某些城市,其余部分则到旧货市场、工地等处出售。

  林某的家人也参与其中,父亲帮助其擦干净药盒,给散药分类,包装;妻子负责到工地给人看病,将药卖给他人。经调查,截至案发,林某一家3年来,共获利20多万元。

  警方获得可靠线索后,将林某一家控制,从林某住处起获血脂康胶囊、复方鲜竹沥液、云南白药等非法药品400多个品种、共计21349盒(支、瓶)。

  同时,警方还查获手持式电磁感应轧口机一台、打码机一台、阿尔阿托他汀钙片外包装盒60余个、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标签近百张。

  近日,林某及妻子、父亲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 说法

  “危险犯”改为“行为犯”

  本案检察官介绍,根据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删去了原《刑法》第141条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将本罪由原来的“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即不要求假药足以对患者人体健康造成现实的或者可能的危险,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这一修改减少了司法认定的困难,加大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力度。

  本报记者 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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