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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仿电视绑架杀害幼童

勒索2万元未果;被认定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02月0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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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朱燕)16岁少年陈某模仿电视节目的情节,绑架致死一名5岁幼童。日前,北京二中院以绑架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60余万元。

  检方指控称,2011年5月12日,陈某在北京市暂住地内,采用闷堵口鼻的方式致5岁的男孩洋洋(化名)窒息死亡,后向其亲属勒索2万元,但未得逞。检方认为,陈某涉嫌绑架罪。

  据了解,在审理时,陈某说,当被害人洋洋来找他玩的时候,他恰好听见电视上某法制类节目的音乐声,回想起以前该节目中播放的关于绑架的情节,他便萌生了绑架洋洋勒索的念头。在控制住洋洋后,他向其亲属提出要2万元,并将洋洋口鼻堵住,令其窒息死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其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犯罪时尚未成年等原因,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60余万元。

  ■ 追访

  不满18岁 犯罪从轻处罚

  曾有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分析,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同时,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基于陈某“未成年”而减轻处罚,其才得以未被处以“死刑”。

  针对本案中,少年模仿法制节目实施犯罪,尹律师认为,法制节目当前来看,积极作用远高于消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电视剧等节目也应对一些犯罪行为的细节予以弱化,避免产生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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