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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成“敲诈”虚假广告无罪?

2012年02月0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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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打假人有罪,播放虚假广告,获利千万上亿的电视台不仅未受追究,违法利益还获保障,显然有失法律公平。

  去年年底,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认定职业打假人刘江(真名黄勇)伙同另外两人以举报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相威胁,勒索全国各地309家电视台,涉案金额多达242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江有期徒刑7年,另外两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缓刑)。春节期间,刘江的辩护律师罗秋林将卷入案件中的300多家电视台,以涉嫌虚假广告罪为由,举报到国家公安部,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3日《中国青年报》)

  还在去年12月初刘江案的审理中,笔者曾撰文指出,公检机关将刘江打假索赔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值得商榷。

  退一步说,即便刘江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小于300多家电视台制作、发布大量的医药等类虚假广告行为。现在,打假的刘江等人因“敲诈”几百万被判刑,为他个人的贪念付出惨重的代价,而那些大肆播放虚假广告,获利千万上亿的电视台不仅未受追究,且它们从虚假广告中获得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障——报道称,从刘江等人处查扣的部分款项已发放给了相关电视台,如此鲜明对比,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便是刑法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规定。

  可见,有三个主体可成立虚假广告罪,一是需要为企业产品和服务作宣传的广告主,二是协助制作和联系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通常称为广告公司,不少是媒体的关联企业),三是电视台等广告发布者。其中,尤以电视台等大众媒体是虚假广告行为的关键和核心主体。

  地方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呢?报道称,重庆市工商局近期对市级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有22个涉及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等多个类别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很多地方电视台、电台对非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播出,可谓有恃无恐,这反证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才造成违法医疗广告等泛滥成灾。

  罗律师在向公安部举报之前,已经向刘江案涉及的309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工商、广电、公安、药监部门控告了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行为,并同时寄信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对虚假广告的监管渎职责任。这些控告举报的查处结果如何,公众恐怕比刘江案有着更大的关注度。

  □刘昌松(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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