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一央企下属国有企业,伪造了相关单位假公章12枚和个人私章2枚,给部分职工造假档案。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伪造印章行为系单位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决定不予立案。(2月8日《法治周末》)
一个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总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来理解,《刑法》在整体意义上绝对不会存在“找不到犯罪主体”的规定。然而,益阳警方的最终认定,却是单位不构成犯罪,自然人也不构成犯罪。
从法理上来分析,即使伪造公章、进而伪造公文的具体行为只能由自然人完成,但是依附于伪造而获取利益的所有相关者,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伪造公章和公文的单位,即使难以“伪造公章罪”立案,也应该立案调查相关自然人。
企业伪造公章警方不立案,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在此事曝光后,“造假退休”档案尚未进行全面核查。当地有关部门有意无意的麻木,也让人质疑“不立案”的背景,可能并非法律争议那么简单。
□马龙生(读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