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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特殊资金”不容出现投资风险

2012年02月1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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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观大势

  央企的特殊资金,其所有者是职工本人,企业所行使的只是管理责任。如果企业在未得到资金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将这些资金用于投资活动,很容易出现侵犯职工基本权益的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文,要求中央直属企业加强对特殊资金的管理,严禁将特殊资金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严禁将特殊资金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业务。

  所谓“特殊资金”,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具体地说,它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以及属于企业所有但尚未并入会计报表的各类资金。从这些资金的性质可以看出,它们大多是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或者干脆就是职工自己集合在一起的资金,其用途也大都属于为了应付不测之需或提供住房和养老等的基本保障。将这类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一旦出现难以控制的亏损,很容易引发一连串的问题。

  因此,国资委发文严禁央企将特殊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显然有其现实考量。对于目前A股市场上正在激烈讨论的养老金入市,也具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尽管国资委的通知中没有一字提及股市,但是通知中所指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和“高风险业务”,只有股市可以对号入座。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养老金入市的呼声越来越高,证监会官员的只言片语都被市场迅速放大,当作一个重大利好得到了广泛传播,给人一种养老金入市已成既定事实的感觉。而在鼓吹养老金入市的好处时,无论是来自证监会的市场监管者,还是来自券商、基金的有关人士,都无一例外地将股市当作可以保证养老金保值增值的一个领域,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股市所存在的“风险不可认知”的特性。这种态度完全是无视事实的一厢情愿,实在不能令人放心。

  央企的特殊资金,其所有者是职工本人,企业所行使的只是管理责任。如果企业在未得到资金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将这些资金用于投资活动,很容易出现侵犯职工基本权益的问题。而养老金同央企的特殊资金一样,资金的所有者并不是它的管理机构,而是每一个向这个管理机构交纳了养老金的职工,如果养老金管理机构无视养老金所有者的意志,在没有得到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养老金投入股市,不仅让职工的“保命钱”卷入了不可认知的巨大风险,而且事实上也构成了对职工基本权益的侵犯。

  其实,就央企来说,虽然国资委要求其管住特殊资金,但这些特殊资金与养老金的一个最大区别是,它的所有者都集中于一个企业,比较容易进行有关事宜的讨论。近年来,有关方面也不断呼吁企业年金等入市,却一直没有大的进展。如果央企内部的职代会之类的机构能够通过决议同意这些特殊资金入市,那倒也不妨一试。我国的央企近年来创利丰厚,央企职工的收入虽然不能同央企高管相比,但收入水平也在社会平均水平之上,这就保证了他们对投资风险的承受力要高于一般社会群体。因此,推动企业年金之类,可以在央企内部“先行先试”,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来讨论养老金入市之类的重大课题。

  □周俊生(上海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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