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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人安全需加强“事前保护”

2012年02月1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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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事前保护”的安全管理模式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商务部对“走出去”企业的常态化或动态化监督与检查。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要求“走出去”的企业参照该指南,建立并完善企业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这是继外交部2006年出台新的《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后,又一个相关部门出台的旨在于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及中资企业安全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中国提出“走出去”战略以来,首部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文件。

  上世纪70年代末,“出国办企业”的政策提出,2000年,“走出去”成为国家经济“四大新战略”之一。

  随着对外投资及开发经验的不断积累,“走出去”企业开始多元化,越来越多中资企业出现在政治和治安高风险地带。近几年来,中资企业在非洲、南亚、拉美等地相继发生了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绑架、枪杀等事件,且这种频率有逐年上升之势。

  从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点上看,外交部的领事保护多属“事后保护”制。“领事保护指南”详细列举了可获得领事保护的19种情形,在制度结构上构筑了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相一致的“领事保护网”。去年,外交部开通了领事保护服务网,提供“一站式”实时服务。这对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这次商务部《安全管理指南》则可以看作是一种“事前保护”机制,和外交部的“领事保护指南”一起,构成了一个安全事件解决的完整的时间链条。

  《安全管理指南》由“企业安全管理战略”、“风险管理”、“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培训”、“突发事件应争管理”、“安全检查、审核与验证”等部分组成。之前笔者曾提出的安保公司聘用等,也基本上包含在这一安全管理体系中。除“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之外,“指南”大部分都是围绕国际上通行的安全管理模式即“PDCA模式”来规范行为准则。

  “PDCA模式”最早由美国质量统计控制之父休哈特提出,后经美国管理专家戴明完善确立,俗称“戴明环”。“戴明环”不是一次推广就结束,而是一个循环完了,解决一些问题,未解决的问题并入下一个循环,是阶梯式上升的模式。“PDCA模式”要求提出明晰的安全管理战略构思,以及充分的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展开与安全战略与风险应对能力相匹配的安全培训与安全措施的执行,并对执行予以检查、审核及验证环节,发现安全漏洞后进行新一循环的安全管理。

  这种安全管理模式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商务部对“走出去”企业的常态化或动态化监督与检查,而“走出去”的企业加入这一安全管理体系后,也能不断把新安全问题及时主动地反馈于主管部门,并及时出台新的对策措施,有利于避免企业盲目地涉足于高风险的工程,或能及时从高风险状况中脱身。

  在具备了“事前”与“事后”安全管理机制外,还应引入一个一旦“事前”“事后”失能之时的保险机制。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涉足安全风险较高及在动荡区域开发的企业,均会加入“绑架赎金保险”。这一全球性保险机构,有相当大的联系资源,能及时展开人员安全营救工作。保险机构为了避免交付巨额保险金,会加入安全风险监视体系,等于为人员安全增加了另一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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