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垃圾扔进营业厅:执法不能以恶制恶

2012年02月1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 视点

  执法者要以合法的行为去纠正、教育违法现象,而不能以恶制恶,以违法违规“纠正”违法违规。

  据媒体报道,日前,在河南郑州市中原区,城管将约30袋建筑垃圾扔进该区一家联通营业厅里,迫使正在营业的营业厅不得不暂时关门,正在办理业务的顾客也不得不退避三舍。

  据称,这些城管是在“执法”,他们在“垃圾事件”发生后,送来了一纸《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理由是该联通营业厅在装修时产生一些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而那些“送货上门”的垃圾,正是为了提醒联通营业厅“改正”。

  装修时产生建筑垃圾理应及时清理,这个道理谁都懂,城管就此责令整改,也是职责范围所在,也无可厚非。然而之所以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目的是避免这些人为产生的废料污染环境,妨碍市民,破坏正常社会秩序,而城管们在“执法”过程中将这些原本弃诸街角巷隅的建筑垃圾,在中午营业时间扔进正在办公、顾客聚集的营业厅,两相比较,污染环境、妨碍市民、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程度,究竟哪一个更大,恐怕不难得出结论。

  城管方面的做法,把原本有道理的事做成了没有道理,这种“执法”不论动机如何正当,理由何等充足,效果都只能是恶劣的、适得其反的,既不能让违规者心服口服,也不能给社会、公众带来良好的效应,反而加深了民众对于城管霸气和无理的印象。

  执法本身没错,但执法的基础是“法”而不是“执”,也就是说,执法者自己首先要依法、守法,要以合法的行为去纠正、教育违法现象,而不能以恶制恶,以违法违规“纠正”违法违规,要知道作为执法者,这样做非但是知法犯法,甚至等于告诉公众:垃圾并非丢不得,只要有和我一样的执法权,就可以像我一样把成袋的垃圾,在光天化日之下直接扔到人家屋里。

  很显然,郑州市中原区的这些城管,在所谓“执法”过程中只重“执”而不重“法”,只知道自己有权行动,知道自己可以通过使用手中执法权,迫使对方“改正”,却不顾自己的这个“执”是否合法,是否正在以更严重、影响更恶劣的违法举措,去纠正、制裁一个相对较小的违法举措。

  针对这起有“执”无“法”的“执法”,是不是也该给那些大白天往营业厅扔成袋垃圾的“执法者”发一张同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他们同样把自己制造的垃圾清理干净——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

  陶短房(学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