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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费”是否应该取消?

2012年02月1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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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最近出台《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在乌鲁木齐市居住的18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满一年的暂住居民,没有履行公民植树义务的,都应当缴纳绿化费。

  按乌市的收费标准,一个公民每年应有3个劳动工日参加植树,不参加的每个工日按15元缴纳绿化费,一年是45元。这一标准比起许多地方一二十元的标准,要高很多。不过,“绿化费”的高低不是主要问题,关键是,这笔费用还该不该收?

  “绿化费”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在那个特殊时代,它确有一定合理性,并且为植树造林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进入强调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尊重个人权利与自主精神的时代,它越来越变得不合时宜。

  按照现代行政理念,植树造林、美化民众生活环境,和修马路、建学校一样是公共设施,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纳税人缴纳的税金中其实已包含了公共绿化的费用,在税收之外,不宜再额外征收这笔钱。

  “绿化费”的本意是推动公民参与植树,结果却有悖初衷。因为,政府强调植树是公民的义务,却不能为公民履行“义务”创造基本条件,比如城市居民如果想去植树,哪有地方可栽呢?参加过植树的公民可免交“绿化费”,可这又靠什么来证明呢?“绿化费”收上后,这笔费用是怎么开支的、是不是都用于植树,很少看到详细账单公布。甚至,在不少地方,“绿化费”已成为乱收费的口子,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重复收费等屡见不鲜。

  在日益成熟的公民社会,把社会公益活动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义务献血已变成了自愿献血,循此思维,“绿化费”是否也应取消呢?

  □国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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