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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拆除”考验法律尊严

2012年02月1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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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点

  如果不可移动文物在“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的旗号下被夷为平地之后,却不能依法问责,将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近日,有网友发现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重庆行营”被拆,而当地文物部门声称这是“保护性拆除”。(2月14日新华网)

  “重庆行营”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笔者查阅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网站,该局对“重庆行营”做出同意“迁建保护”的批复。看来,“保护性拆除”似乎是所谓“迁建保护”的一个步骤。但《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那么,当地“迁建”是否获得国家文物局的迁移许可?

  公众对“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的忧虑具有相当的普遍意义。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许多历史遗迹、名人故居最终得以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是许多市民、志愿者、专家、媒体奔走呼号的珍贵成果。但如果这些文物在“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的旗号下被夷为平地之后,却不能依法问责,将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全国性示范效应。

  遏制“保护性拆除”之风,需要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介入。对于触犯《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形,应由文物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但对不顾政府三令五申继续拆毁文物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则应根据《刑法》“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很有必要充分介入,予以立案追诉。

  新世纪以来,中国的文保立法进程不断加速,但如果对“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旗号下的典型破坏不能真正依法惩处,将会释放出一个危险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信号。此前的诸多实例,提醒着此类事件已有蔓延之势,当用力制止之。

  □姚远(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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