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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身亡 佑安医院被判赔近20万

司法鉴定认为两家医院存医疗过错,其中佑安医院与男童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012年02月2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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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张媛)三岁男童得了手足口病,两天之内辗转三家医院,最后在佑安医院过世。近日,一中院终审认定佑安医院存在过错,判决赔偿近20万元。

  家长告三医院索赔46万

  3岁男童小新(化名)家住天津蓟县,2010年6月12日,家长发现其发烧、口腔黏膜出现疱疹,于是将其送到蓟县桑梓镇卫生院就诊。

  小新父母诉称,医院未作任何常规辅助检查,即诊断为病毒性感冒,但打针后小新仍然高烧。6月14日凌晨,家长将小新送到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就诊,诊断为手足口病重症,建议转传染病院住院治疗。

  6月14日凌晨3时许,家长带着小新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结果医院仅在输液之后就让小新出院。两个小时后,家长又带着病情加重的小新回到佑安医院,在家长强烈要求下,佑安医院对患儿急诊留观。不过,小新最终于16日死亡。随后,家长将三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

  鉴定称两医院存过错

  对此,桑梓镇卫生院辩称,其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水平有限,诊断为病毒性感冒并无过错;佑安医院称小新死亡系疾病发展所致,其就诊时只属手足口病普通病例,不够收住院或留观标准。

  而司法鉴定结论显示,桑梓镇卫生院与佑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中,佑安医院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儿童医院无医疗过错。

  鉴定认为,佑安医院在小新入院后即下了病危通知书,但此后一段时间却没有医生查房记录,医方病情观察不严密,存在过失。

  最终,法院判决桑梓镇卫生院赔偿约10万元、佑安医院赔偿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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