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宏观大势
仅仅界定合法民间借贷的用途是不够的,要使中国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还得让它独立化、利率市场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维护合法民间信贷。
近年来尤其是去年以来,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中国权威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都试图厘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可是最后都没有量化定性的明确界限。
本次最高法的《通知》结合去年年底最高法下发的一个要求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通知,起码在民间借贷的用途上作出区分,民间借贷究竟是为了个人挥霍,或者是传销性质的,或者是纯资本运作,还是为了实体经济发展。用于个人挥霍、搞传销的以及纯粹资本炒作的,就归之于非法集资,不在受保护的合法民间借贷范围之中。
可是,仅就这样一条界限仍不能明确什么是合法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自古就有,那是指邻里亲戚之间为了生活私用而相互借贷,这些借贷金额不大,对整个经济影响也不大,所以无需纳入整个金融运行的监控之中。
除此之外,就没有什么民间借贷。为了投资做生意发生的借贷似不在这个范围之中。投资做生意、哪怕是发展实体经济而发生的信贷关系,在现代社会都是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完成的。因为我国的银行、金融机构几乎清一色的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所以才会在这之外出现我国特有的为了投资做生意而发生的民间借贷这种金融形式。
这种民间借贷的弊端相当明显,除了高风险隐含着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更是脱离金融监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至今为止权威部门承认的合法民间借贷的利率只能是基准利率的4倍。而资本是趋利的,在基准利率负值较大的时候,民间借贷怎会不突破4倍的利率范围?须知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来说是在国有金融机构得不到贷款的,其承担的风险也远高于国有金融机构。如果民间借贷愿意在4倍利率的范围内,那么它们完全可以在现行的金融体系中运行。因为现在好几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有委托信贷的业务,这项业务风险完全是由借出方承担。
按照近年来一系列下发文件,政府虽然逐渐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但基本上是准备收编民间信贷的借贷两方,一方面政府牵头收编游资组成小微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设法贷款于小微企业。
如此一来,事实上也就难见什么民间借贷了。可是,趋利的民间资本总是存在的,新的民间借贷还会出现,难不成只要是民间借贷就天然存在非法的可能?
可见,仅界定合法民间借贷的用途还不够,要使中国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还得让它独立化、利率市场化。
□郁慕湛(上海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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