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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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可以激动,执法不能滥权

2012年02月2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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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公然侮辱他人”必须是特定具体的个人,而决不是像“官员”这样的群体。

  去年11月20日,网友“安东一怪”在淮水安澜论坛上,发表了一则名为《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的网帖。5日后被江苏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网友不服诉至法院,23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在庭上围绕焦点展开激辩。(2月24日《现代快报》)

  看到这个案件,不少网友可能会感到吃惊。他们不敢相信,在彭水诗案、稷山文案、王帅帖案等多起“因言获罪”案被舆论“围剿”和官方纠错后,还会出现执法机关严厉打压网民言论的“暴力”执法事件:一两句国骂和呼吁“做点人事”竟然换来拘留9天的行政处罚,涟水县公安局真是滥用执法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据称,警方认定网友“安东一怪”所发帖子中的内容“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你们除了违章罚款以外,能不能做点人事呢?”公开侮辱了涟水县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引来众多网友浏览,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属于“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听起来理由冠冕堂皇,然而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样的理由难以成立。

  就法律而言,“公然侮辱他人”必须是特定具体的个人,而决不是像“官员”这样的群体,即使前面加上某个单位或机构名称,也不能认定为“公然侮辱”了某个具体人,因而网友发帖中的“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是不能被“对号入座”到个人身上的。何况,在这里“官员”本身也没有级别之分,可以指交巡警大队的各级负责人,甚至全体公职人员,那更是一个群体,而这个“群体”在法律上是不享有“人格”的,所以根本谈不上“被公然侮辱”。从这个意义上讲,警方对网友的处罚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即使退一步讲,将网友的两句国骂和一句“做点人事”算作“公然侮辱”行为的话,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也是处罚畸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因为该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涟水警方仅凭网友的一个言词并不激烈的帖子就处以9日行政拘留,几乎是按照法律规定“顶格”处罚了,其中的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的嫌疑显而易见。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曾指出,“网络问政要允许人民群众骂娘”。也就是说,要允许百姓激动甚至发火,不要动不动就小题大做。具体到“涟水帖案”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网友可以激动,执法不能滥权。

  □李克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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