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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非典造谣者”,罚当其罪吗

2012年02月2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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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刘某某被处以两年劳教,有畸重之嫌;根据《治安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的处罚比较妥当。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27日回应“保定非典传言”,称已确诊为腺病毒55型引起的呼吸道感染。而据保定公安网消息,“保定非典传言”发帖者刘某某被依法劳动教养两年。(2月28日《新京报》)

  “保定发现非典”的谣言,的确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但对这事的处理,也应该依法依规。因此,当地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刘某某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值得商榷。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给予相应的处罚,从法律规定来看,处罚传播虚假疫情须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为要件。

  因此,对刘某某发帖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基于他主观上存在故意。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刘某某有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对其进行劳动教养似乎也不妥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可以对六种人进行劳动教养,与本案最接近的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但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这些客观行为表现,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缺乏充足的依据。

  从刘某某发帖的主观故意与行为后果来说,处以两年劳动教养,也有畸重之嫌。

  《治安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刘某某的行为更接近于该规定的“谎报疫情”,综合考虑其造成的后果,对刘某某处以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也能体现“罚当其罪”,足以警示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

  □杨涛(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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