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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选”发源地选不出村主任,谁之过

2012年02月2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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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当地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对于村委会选举中违法的行为不积极处理,是对村民权利的漠视;保证村民的选举权,需要对干扰选举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据新华社报道,吉林省梨树县新风村是中国农村村委会“海选”发源地,但2010年6月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因为委托票中出现3张违规票,导致选举“流产”。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多次选举夭折,该村村民30余次赴省市县上访,要求重新启动选举。

  新风村矛盾的出现,原因之一在于“委托投票”的设计。委托投票的松散设计,在农村人口大量外出的局面下,凭空多出了一些没有到场参加选举,但选票却被人掌握的现象。而当委托票出现违规票,并被发现导致选举无效之后,重新选举的程序却迟迟不能启动。这背后的问题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选举活动,选举程序过度依赖于乡镇政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的机构,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主持选举。但是现实中,乡镇政府往往超越选举指导和监督角色,对选举的直接和间接干预无处不在,严重干涉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自主。

  三年一届的村委会选举,一直被作为国内选举的重要样本进行研究。在2000年前后,因为农村税费矛盾而引发的村委会选举高潮时期,国内很多村庄接连出现民选村主任。但是在那之后,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就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了贿选、暴力选举等各种违规操作。

  以新风村为例,当村民开始要求重新选举之后,几十户村民家的柴火垛发生过火灾,有的村民承包地在水稻灌浆时被人洒了能让庄稼绝收的农药,还有的村民盖的塑料大棚被人割破。种种为了阻碍选举进展而公然违法的行为,却没有得到追究。当地派出所所长表示接到报案后,也出警调查了,但都没有得出结论。

  没有法律保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前途堪忧。如此嚣张阻碍选举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合法要求选举的主张得不到有力支持,如此选举,如何进行得下去?村民要求合法公正的选举,仅仅是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基本公民权利而已。而当地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对于村委会选举中违法的行为不积极处理,是对村民权利的漠视。

  村民自治是村民行使权利的重要形式,也是农村管理的重要形式,而“海选”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新风村的问题,一定程度反映了地方村委会选举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本月初,温家宝总理到广东走访村庄时,专门谈到村民选举问题:“我们反对利用贿选、家族势力操纵等不正当手段破坏和干扰选举,对这种行为应该依法依纪处理。”“农村办事要广泛听取农民意见,要由农民做主。这是大道理,要管一切小道理。”

  保证村民的选举权,需要对干扰选举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新风村是“海选”发源地,为村委会选举积累了很好的经验教训,期待这次也能在依法惩处阻碍选举的行为上,提供一个榜样。

  □姚遥(法律人士)

  相关报道见昨日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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