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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限一次 杜绝“踢皮球”

扩大二审开庭审理范围,杜绝反复发回重审

2012年03月1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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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审什么,怎么审?是不开庭只看案卷材料,还是公开开庭真正“审案”。新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使二审色彩从“行政化”到“诉讼化”有了较明显转变。

  开庭条件“一变四”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介绍,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公开审理范围,只是简单表述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又规定对“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不开庭审理。”

  “二审不开庭一直是我们诉讼法的通病,让我们的诉讼极不规范,也不能保障被告人权利。”陈卫东说,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质上是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范围,开庭条件由模糊概念,扩大到包括死刑案件、检方抗诉案件、事实证据有异议等四个实质规定。

  尽管有所完善,但陈卫东认为,此次刑诉法关于二审范围的修改只走完了“第一步”,终极目标应是所有上诉案件,在二审时都应开庭审理。

  发回重审限一次

  现实中,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通常频繁发回重审。对此,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称其为“泛滥”。

  陈卫东表示,针对这种“踢皮球”不负责任的情况,新的刑事诉讼法做出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定。“也就是说,发回重审只有一次。”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田文昌认为,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避免了案件反复发回重审,判决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

  【名词解释】

  上诉不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 法条摘录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做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案例回放

  杀夫骗保案 7年屡“打回”

  广州市花都区邓秀琼杀夫骗保案,曾被称为“审判次数创下司法纪录”。自2003年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后,被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在7年内陆续发回重审三次。在证据基本没变的情况下,由同一个一审法院依次判决:死刑、无罪和无期徒刑。直至去年,二审才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判决——邓秀琼无期徒刑。

  2003年1月13日,广州花都区新华镇新街村布心二队村民曾剑时,被发现死在当地一个鱼塘里。经侦查,警方将怀疑目标锁定在曾剑时妻子邓秀琼及其妹妹的男友毛定稿身上。曾剑时的死,使邓秀琼成为105万元保险金的受益人,并与其妹妹的男友毛定稿一同确定为嫌疑人,被警方控制。

  【解读专家】

  张健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凤梅(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旧法释案】

  重审不限次拖长羁押期

  2007年,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良接手邓秀琼案,此时距案发已过去4年。“曾剑时遇难的鱼塘已被填平,很多证据也无从寻找,他只能通过案卷内的照片还原案发现场。”

  在邓秀琼案审理过程中,张健良曾数次质疑反复发回重审,认为二审法院可直接审理和改判,他还通过媒体呼吁,人大需要对“重审”进行立法,规范到底能重审多少次。“如果不是高院最终做出裁定,而是不停地发回重审,这个案子永远没结果。”

  对于频繁发回重审,张健良分析,是因关键证据上面存在问题,案子较难判,这让二审法院不愿“接手”。

  张健良表示,不断发回重审中,除了被判无罪后两年的短暂自由外,邓秀琼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她最终被裁定有罪,但另一种结果也有可能是无罪释放。”张健良说,频繁发回重审等于变相延长羁押时间。如果是一个最终裁定无罪的人,8年就等于毁了半生。

  张健良说,由于认为案子证据不充分,应做无罪推定,他准备这个月向最高法递交申诉材料。

  【新法辨析】

  限制次数促使二审用心

  “案子被多次发回重审,是很多刑辩律师要面临的问题,而且不止一次。”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侯凤梅表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其实民事诉讼中早有规定,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界人士,此前已长期呼吁在刑事诉讼中也做出这个规定。

  侯凤梅认为,多次发回重审给当事人造成很多“诉累”,“因为发回一次,就得重新进入一次程序,当事人可能还要重新请律师,还要有一些费用上的支出。”她认为,多次发回重审延长了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她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限制发回重审次数,顺应了民意和实践中当事人、律师办案当中的需求。同时二审法院也会更认真、负责地去对待来自一审法院的案件,慎重使用发回重审。

  “过去二审法院只是挑出一审的问题,然后轻易做出发回的裁定,而现在,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存在的问题会挖得更深,看得更全面,二审法院要直接面对问题。”侯凤梅说。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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