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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刑事和解 非花钱买刑

和解程序关键是“受害人地位提高”;刑罚非唯一惩罚手段

2012年03月1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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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钱买刑”是很多人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第一反应。近年来药家鑫案、李刚案等又使这种误读被广泛传播。这次刑诉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新内容列出,今后什么样的公诉案件适合和解,达成和解后加害人是否可从宽处理,有了明确定义。

  刑事和解可救济被害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人们对犯罪的理解已不再是“文革”时的敌我矛盾。受害人除了可以从加害人受到处罚中得到抚慰外,也可以通过加害人认罪、真诚悔过、赔礼道歉、有物质赔偿等方式取得更好的安慰。

  另外,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率偏低,也是此番推动刑事和解的现实动力。

  王敏远认为,一旦放到刑事和解的框架下,达成和解能对案件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一人有事,亲戚朋友都会伸把手”,这能尽快对被害人实现救济。

  关键在于被害人地位提高

  不过,修订后的刑诉法对于和解案件的定义不同于美国法律中的辩诉交易。

  王敏远认为,刑事和解不是公诉机关与行为人之间的和解,设置和解程序其核心在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高、被害人对案件结果发挥作用”。另外,也不能将社会因素隔离于当事人之外,因此此次修改中只规定了部分案件,而未涉及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

  “如果说刑事和解是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一种修复,那么帮教措施则是预防社会关系被再次破坏的重要途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说,当前缺少相应的帮教机制是制约刑事和解社会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 法条摘录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 案例回放

  出手伤棋友 和解获轻判

  2010年7月27日,郭某、王某在北京旧宫镇马路边下象棋,郭某与他人先发生口角,王某上前去拉架反而将矛盾升级,最终王某将郭某打伤。

  经法医鉴定,郭某肋骨被打断构成轻伤。去年3月31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随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刑庭女法官郑文伟介绍,二审期间她发现王某愿意赔偿,于是便几次联系王某的家属和被害人郭某,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二审时王某自愿赔偿郭某6000元,郭某表示对王某予以谅解并撤回民事起诉。法院最终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解读专家】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许兰亭(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旧法释案】

  多数刑案被害人难获赔

  郭某说,他和王某以前是邻居,经常在一块下象棋,刚被王某打伤时他很生气,但后来看到老友进了监狱又觉得于心不忍。“虽然说我受伤了,但并没有什么太大矛盾”。

  二审法官郑文伟认为,大量刑事案例中由于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最后被害人只是拿到了一纸判决,实体权利并无法得到保障。

  2009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出台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的都是自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类案件,目的就是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保障被害人权利、避免日后再生矛盾。

  北京市一中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说,和解还不光是建立在钱的基础上,最主要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互相谅解。被告人真诚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性质和犯罪程度,以及赔偿得真诚,被害人也是真心原谅,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种和解。

  “达成和解后还有一个生效审查的问题,事后能否赔偿,我们法官还要跟踪、监督。”郑卫阳说。

  【新法辨析】

  警惕强制和解背后利益

  按照此番修改后的规定,公检法三部门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能依照职权开展刑事和解。

  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认为,刑诉法修改后促成刑事和解“各方都能理直气壮”。修订后的刑诉法使得这一和解程序更加透明、有章可循,避免法庭成为一个赤裸裸的讨价还价的场所,让刑事和解回归到其救济被害人权利等的本质。

  不过曾有检方人员在内部研讨会上提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过多介入双方和解会使检察机关处于非常难堪的局面。”为此,最早开始探索的朝阳区检察院还曾尝试单独设立和解办公室,由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选派人员共同组成。

  许兰亭认为,过去各地开展的一些和解工作中,除了上述的检方身份尴尬外,法院也常因调解不成造成被害人家属质疑、信访等,使法官有思想负担。对此,王敏远还认为,一定要警惕这种依照非制度性的动力,“强行和解、夹杂着职权机关的利益,需要警惕”,这些还需要未来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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