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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遇上古典文学

2012年03月1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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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画《秦香莲》。
连环画《天仙配》。
《戒石铭与皮场庙: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
作者:郭建
2012年2月
定价:26.00元
《金龙难娶玉堂春:中国传统戏曲的法眼解读》
作者:郭建
2012年1月
定价:24.00元

  如果说法律这一主题使作家着迷,那么文学也使法律人着迷,他们把文学当成了学术工作的一种可能模式,开拓出了一片独特的园地。

  □书评人 金敏

  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导论中说:“法律作为文学的主题无所不在,”“与爱、成熟、事故、探险、宗教、友谊、异化、死亡、战争和艺术本身一样,法律也是人类经历中的一个永久的特征。”在西方,从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狄更斯的《匹克威克外传》、陀斯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到卡夫卡的《审判》、加缪的《局外人》等等,都涉及了法律主题。

  但直到詹姆斯·伯艾德·怀特1973年出版其《法律的想象》之前,“法律与文学”作为系统的研究领域尚不存在。随着怀特著作的问世,尤其是本为“法律经济学”主将的波斯纳展开与怀特、努斯鲍姆等人的论战,于1988年发表《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反客为主,鸠占鹊巢,李代桃僵,竟成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之一。”如果说法律这一主题使作家着迷,那么文学也使法律人着迷,他们把文学当成了学术工作的一种可能模式,开拓出了一片独特的园地。

  当我们把视角转向“自己的村庄”,中国古典名著、戏剧涉及法律主题的同样不少。近年来,不知受到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影响与否,苏力发表了《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对司空见惯的材料诸如《梁祝》等作出了出人意外而又令人击节赞叹的法律解读;徐忠明发表了《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对胡适称之为“箭垛”的包公戏及其蕴含的传统法律文化诸如“清官情结”等作了考察;尹伊君在《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明确宣布自己属于红学研究中“索隐派”和“考证派”之外的“解释派”。

  那么,复旦法学院郭建教授的新作《戒石铭与皮场庙》、《金龙难娶玉堂春》又会给我们带来怎样的“看点”呢?

  在郭建看来,《水浒传》、《金瓶梅》、《红楼梦》这三大名著具有最广阔的社会视角,所描绘的社会生活场景宏大而又细致,其中,《水浒传》描写的主要是中国古代的下层社会;《金瓶梅》描写的主要是传统社会的中层;《红楼梦》描写的则主要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上层。这样,从社会的下、中、高三个层次,这三大名著提供了传统社会的全方位场景,是从法律文化视角进行解析的绝佳样品。《戒石铭与皮场庙》便对这三大名著进行了“扫描”,从中选取了一些令人感兴趣的故事情节,引出潜藏于后的历代法律制度的“法身”:由《水浒传》梁山好汉们脸上的“金印”引出北宋的“刺配”制度,顺带说及明代的充军制度;由林冲休妻引出历史上存在过的“手模”、“画押”制度;由《水浒传》中的“戒石”引出五代十国时期后蜀主孟昶的“戒石铭”;由《金瓶梅》里的“典房”说及历史上的典当制度;由《红楼梦》凤姐放债说及有关“违禁取利”的法律制度等等,这些常人看小说时一带而过的情节,在有心且有历史学科班出身的“内功”的郭先生那里,都成了解析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道具。

  传统戏曲作为最大众化的艺术形式,是“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金龙难娶玉堂春》一书涉及了《天仙配》、《窦娥冤》、《陈州粜米》、《荆钗记》、《杜十娘》、《玉堂春》、《金玉奴》、《四进士》、《十五贯》、《失印救火》、《三娘教子》、《秦香莲》、《四郎探母》、《锁麟囊》、《武家坡》等众多名剧,哪怕没把所有的名剧“一网打尽”,也够琳琅满目的了,作者提取了其中一些人们耳熟能详的剧情,从法律的理论、制度、民众的法律意识等全方位地来展现、诠释中国传统法,其间既有抱合又有背离,对绝大多数读者和观众都会是一种新的体验。此外,戏剧作为一种需要众多人参与创作、公开演出的艺术形式,不仅要考虑受众的接受程度,其创作还往往受到法律的限制。元明清法律中都有限制戏剧创作的禁令,尤其对所谓“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其处罚从杖一百加重到“全家杀了”。现代西方“法律与文学”中的一个子题便是“法律对文学的规制”,探讨的大体是对文学作品中涉及诽谤和侵犯版权问题的法律规制,相形之下,元明清的“禁令”要沉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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