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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官员过错胜过“终身究责”

2012年03月1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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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相比终身负责制,建立避免官员犯错的事先防范机制更重要;决策权力集于少数人,官员犯错必然难以避免。民主的决策机制,才是防范公务过错的根本之策。

  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官员公务过错的责任追究,向来是个饱受诟病的问题。我们看过太多因为官员决策失误而导致的“短命工程”、“败家工程”、“胡子工程”、“豆腐渣工程”等,但是鲜见有官员因这些失误而被问责的。甚至,一些官员正因为敢在这些短命政绩上下赌注,才捞取了升迁的资本,结果,烂摊子铺得越多,官反而做得越大。

  如今,深圳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终于给这一制度漏洞打上补丁。按照该规定,公务活动过程将做好资料留存,出了问题,官员要想“隐形”,恐怕不容易了,责任的追究不因官员岗位变动而分离,这意味着官员再也玩不了“击鼓传花”,一人过错必须一人扛到底。

  然而,如果这样的终身负责制仅在一地实行,效果将大打折扣。众所周知,现实中,官员异地调动实在平常不过,如果一个官员在深圳任职时犯错,后来该官员调往异地了,那么怎么去追究呢,不可能把深圳规定拿到别的地方来执行吧?

  所以,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不可能在一地实现,我们需要的,是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当前,我们已建立针对重大责任事故,以及官员违法强拆的问责机制,下一步,应将这一问责机制升级为“终身究责”,并扩大适用范畴,涵盖所有的公务过错。

  更要看到的是,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也有其局限性,该制度至多让官员公务过错的责任追究,变得更易于操作,但官员是否会因为后期追责的震慑,而避免犯错,恐怕不乐观。毕竟,终身负责制只是行政内部操作,恐难避免人为的干扰,而且,所谓追责,是上级追责下级,这意味着,官做得越大,被追责难度越高。而且,官员公务过错,许多时候并非刻意为之,这是其个人能力决定的,即便有终身负责制这一利剑悬于头顶,他也未必因此就不会犯错。

  显然,公务过错仅仅事后追究,并非治本之策,建立避免官员犯错的事先防范机制,其实更重要。

  官员之所以会犯错,最根本的原因,显然是其权力太大了。往往几千万上亿元的大工程,一个人就能随意拍板;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几个人内部开个会就能定下了。决策权力集于少数人,且缺少严格的约束或制衡,如此一来,官员犯错必然难以避免。

  在国外一个18岁高中生当市长,公众却毫不担心,为何?原因就在于这样的市长几乎没多大权力,城市大多数重要事务往往由公众讨论,最终代议机关投票来决定。要想官员不犯错,他的权力就应受到严格限制,重要的决策,不能由行政机关内部决定,而应敞开大门,让公众知晓和讨论,让人大代表辩论、投票。民主的决策机制,才是防范公务过错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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