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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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查红头文件”需明晰程序

2012年03月3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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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减少审查过程中的“封闭运行”甚至“暗箱操作”,这样才能提高审查的公信力。

  市民若质疑政府规章可提请人大审查。据报道,《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日前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如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向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规范性文件属于政府机关的准立法行为,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规范性文件出现偏差或者不适当,可能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也会严重影响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是,长期以来,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在政府内部进行,效应尚待提高。

  北京市拟出台的审查条例,专门明确了公民建议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对于促进依法执政和权力制约无疑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此举可以及时纠正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错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审查的针对性,提高审查效率。

  为了更好地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查效果,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规范性文件“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问题,《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的现有规定也尚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完善公民参与审查的程序。

  每一个公民,如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都有权向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给提出审查的公民书面回执,并告知其审查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甚至鼓励公民参与审查的全过程,特别是在有了初步审查结论后,应当与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进行沟通,征求他们的意见,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专家和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再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正式审查意见。

  审查的过程中如果不与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沟通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审查的成效就很容易打折扣。

  其次,要完善审查信息公开制度。

  原则上,人大常委会是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机构,在收到公民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公开审查建议等相关信息,让民众知情,审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和结果也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开,特别是文件起草部门的答复意见、人大负责审查的工作机构的审查讨论意见、专家意见、审查过程中的相关会议纪要等,至少允许提出审查建议的民众查询,减少审查过程中的“封闭运行”甚至“暗箱操作”,这样才能提高审查的公信力,也才能提高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积极性,最终达到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权利的目标。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目前已有些地方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但在国家层面上,立法法、监督法等现有法律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这也是至今我国规范性文件审查成效不彰的重要原因之一。期待北京等地审查条例的出台,会积累有关经验并最终推动全国人大出台或完善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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