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前天下午,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与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举行媒体通气会,公开音乐行业生存现状,许多著名音乐人如刘欢、宋柯都表达了心声,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条款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详见本报昨日C06版)本报采访了知识产权律师于国富,请他阐明他的观点。
虽然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是一大突破,有助于遏制网络侵权盗版,但过去深受网络盗版侵害的中国音乐人并没有觉得更有安全感,仍然愤怒地觉得这是一次行业的危机。引发争议的有草案的第46条,48条与70条。
结合第46条与48条来看,草案对“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做了规定,任何人只要遵循草案规定,可在录音制品出版三个月后,不经作者许可而使用。
在没有修改前的《著作权法》里也规定了对作品的法定许可,只是没有三个月的期限,而是给作者规定了否决权。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而且没有期限。现在重新做了利益分配,作者对使用自己作品的否决权没有了。如此一来,作者既无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的控制权,也没有与使用人谈判使用价款的谈判权,处在非常被动的位置。
作者的最终否决权是作者控制权的根本表现,有说不的权利,也就有了控制并避免他人滥用自己作品的权利。现在说“不”的权利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妥协能不能等价呢?肯定不能,因为三个月的期限实在太短。
通常一首歌三个月能唱红的可能性不太大。而词曲作者是支撑行业的重要基础,如果他们对自己的作品只有三个月的控制期,剩下的时间人人都可以自由翻唱的话,成名曲这个概念将不存在,很可能变成歌手名气大小的竞争,歌手的优势非常明显,创作者的优势几乎沦为乌有,那个时候谁还愿意去买下音乐作品的首唱权呢?
第70条主要是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也存在问题。它并没有规定支付报酬的时间。当著作权人(如词曲作者)作者起诉后,使用者如果抢先把钱付给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免赔,再由集体管理组织给作者分报酬,貌似“两清”了。但是作者起诉是有成本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等,这些费用可能远远超过对方给的报酬。在使用者免赔的情况下,并未对著作权人的合理诉讼支出作出安排,这种制度安排让著作权人合法维权反而受到损失,在现代立法里是非常匪夷所思的。所以时间上需要有个限定,比如非法使用者在著作权人起诉后付酬的,不应享受免赔待遇。
自2005年以来,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直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普遍认同。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效率、责任心和服务热情并未达到国际水准,并未真正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不难理解音乐人群体为何会有这么大的情绪。
跟著作权有关的声音,大多数来自思想界和知识分子群体,知道立法和自己的切身利益和生存相关,他们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这次音乐人集体维权,争取自己的利益,是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任何立法最终体现出的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不仅在中国。现在音乐著作权人的声音正逐渐表达出来,所以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谁也不希望立出一个恶法,那样中国的音乐产业就完了。
□于国富(知识产权律师)
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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