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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为何反对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2012年04月13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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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草案应对集管组织的垄断作出限制,最大限度保障版权人的效益,以促进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刚刚发布,即引起了轩然大波。一部旨在更好保护版权人的法律,却遭受音乐人的一致反对。

  4月12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召开媒体通气会,公布了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并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60条、70条,否则“唱工委”所有唱片公司将从音著协退出。

  音乐人的反对声音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法定许可(46条),延伸集体管理(48条、60条、70条),避风港原则(69条),著作权登记(72条)。其中尤以延伸集体管理引发抗议最多。

  现在的音著协、音集协这两个集体管理组织,因分配和授权方式等问题,已引起了很多音乐人的不满。以音集协为例,在上次版费分配中,管理者分走了72.4%,权利人仅获得27.6%,词曲演录再进行分配,各项权利人仅有6.9%。管理者的收益大大超出了权利人。但修订草案不仅对此视而不见,反而“延伸集体管理”,进一步强化集管制度的垄断。

  按草案的设置,所有的版权人不管是否加入集管组织,集管组织都有权将其作品对外授权;只要使用者向集管组织交过钱,就可以使用哪怕刚刚发布的作品而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是法定许可的作品,使用人必须把报酬交给集管组织。这意味着作者的作品一旦发布,就被集管组织“自动接管”,如果作者声明不得集管,其作品被侵权就不能获取赔偿。

  如此一来,用句调侃的话说就是“音著协吃肉音乐人喝汤”,将会大大损害音乐人的权益。在唱片业不景气的今天,在集管组织饱受指责的当下,草案却往“延伸垄断”的方向发展,遭到音乐人的强烈抗议也是理所当然。

  从各国情况来看,集管制度大致有三种,自愿集管、延伸集管和强制集管。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自愿集管,极少数国家实行延伸集管(如北欧6国、津巴布韦等),个别国家实行强制集管(如法国仅在影印复制权上实行强制集管)。实行延伸集管的国家一般是小国家(除俄罗斯外)、集管制度高度发达、权利人多数都是集管组织的会员。

  中国是个人口大国,无论是版权作品、版权人还是使用者,基数巨大。针对中国的情况,恐怕不宜搞延伸集管,反而应该设立更多的集管组织,允许自由竞争。甚至可以学习巴西的做法,对自由设立的行业协会赋予版权集管职能。

  □张家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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