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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花”判错案

2012年04月1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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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审判长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是因为当时“眼睛花了”。(4月17日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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