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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城管查封权,有必要吗

2012年04月2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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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在城管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等情况下,立法机关如赋予城管查封权应防止滥权。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赋予城管查封和拆除违法建设权,引起热议。(4月22日《广州日报》)

  在城管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行政程序尚不清晰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作出这种规定应慎重。

  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一般是《城乡规划法》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广州市的法规草案关于城管查封和拆除违法建设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来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这三部法律。

  不过仔细推敲会发现,《城乡规划法》中并未规定政府对在建违法建设查封权。

  广州的法规草案特别赋予城管查封权,在实践中并无必要,且增加了城管滥权的空间。此外,该草案关于城管强制拆除已建违法建设的规定也有待完善。违法建设情形复杂,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有的属于当事人明知违法而建设,有的属于早期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或其他当事人责任并不大的违建,如果简单的一刀切强制拆除,可能会激化矛盾。

  《行政强制法》对强拆违建亦采取了慎重的态度,赋予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权。但广州的这个草案在这方面没有明确,实施中,可能会出现城管执法简单粗暴的问题。

  在当前城管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其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立法对城管赋权时,立法机关应当审慎判断,防止赋权后滥权,引发更激烈的矛盾和冲突。

  □杨华云(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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