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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保险金一并转给地方

《军人保险法》草案二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社保由国家补助

2012年04月2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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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题有望解决。每年国防费中拟增加部分预算,用于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有望享受到国家补助。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二次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提出了上述新内容。

  军人社保金随退役转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表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按照现行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但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一些地方资金未能落实。

  胡彦林说,解放军总后勤部已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在每年国防费中增加部分预算用于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补助,当年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保险资金一并转入地方。

  随军未就业配偶享社保

  草案初次审议时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的,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有常委委员提出,应明确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缴费来源。

  对此,昨日二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 焦点

  军人伤亡保险费无需个人缴纳

  昨日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胡彦林说,有意见提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参加伤亡保险按月缴纳伤亡保险费,退出现役时,未享受过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军人伤亡保险费和利息。义务兵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这种做法既不像政府基金,又不像保险,也与军人职业性质不符,建议取消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做法。

  对于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草案初次审议稿作了原则规定。有意见提出,适当提高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胡彦林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国家对因战、因公死亡的军人,不仅按规定向其保险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同时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给予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草案作原则规定是适宜的,具体标准可随人均收入的提高,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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