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法规
1.《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符合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北京地名命名原则。
2.《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
第二十三条一般不以人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做地名。
第三十三条轨道交通车站命名标准
(一)充分利用地名存量资源。
(二)尽可能选用附近地域内辐射广、知名度高、历史悠久、指位性强、认知感强的大地名。
(三)服务规划、考虑长远,合理使用地名资源。
(四)不使用稳定性低的名称。
(五)必须用道路名称命名车站时,一般应选取与地铁线路垂直相交道路的名称。
——摘自轨道交通10号线(二期)沿线车站命名预案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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