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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地方金融需避免低效竞争

2012年05月10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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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观察

  在通过鼓励“先行先试”来推动区域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防止地方金融的低效竞争,重视地方金融的协调发展。

  地方金融问题从未像现在这样吸引政府、学界和公众的眼球,无论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还是深圳的金融创新改革前景,都令人们津津乐道。

  在上世纪末的“八五”和“九五”计划期间,我国金融业面临着市场化改革和转型的考验,在此期间,由于金融在以追求数量型增长为目标的模式中作用并不突出,加上金融体系发展初期的诸多风险缠身,因此并未真正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产业焦点。

  有鉴于此,直到2000年之前,各地方根本没有出台过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规划。偶尔出现的一些金融发展规划,如1992年北京出台的《“八五”期间金融体制改革规划》,强调的也是“把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和支持农业的发展作为重点,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贯彻‘扶优限劣’的信贷原则,支持和协助企业转到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

  到了“十五”期间,随着加入WTO和金融发展环境的优化,部分地方政府开始更重视当地金融产业对GDP的贡献。在“十五”末期,在各地方的“十一五”规划中,突然就涌现出大量的金融业专项规划,背后的原因,是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都变得让地方政府无法忽视。

  此外,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干预能力增加。作为国内第一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上海金融办在2002年9月成立时,主要是为了处理地方政府的金融资产。此后10年间,金融办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出现,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283个地级以上的城市中,大部分都成立了金融办,还有许多县市级别城市也成立了金融办。由于职责、功能、定位不清,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这些金融办的作用也各不相同。但可以体现出的共同点是,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可以说直到2007年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改革全面铺开之前,地方政府对于地方金融发展的管制仍然非常明显,金融创新与发展的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风险控制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而金融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却常常难以优先得到满足。

  地方金融竞争的加剧,虽然对于自下而上的金融改革起到促进作用,但同时也使得区域金融发展差距逐渐拉大,造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区域不平衡更加严重。因此,中央政府在通过鼓励“先行先试”来推动区域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防止地方金融的低效竞争,重视地方金融的协调发展。

  □杨涛(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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