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被维持;律师曾表示故宫不能享有“加刑”特权,一审以涉案物投保证明“估价”量刑不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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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宫失窃案”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陈博)昨日,故宫失窃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驳回“故宫大盗”石柏魁的上诉,维持一审13年判罚的判决。
3月19日,故宫失窃案在市二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石柏魁不服上诉。
案情
潜入故宫盗9件展品
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趁人不备,潜入故宫斋宫内的夹道处,避开清园的工作人员,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9件展品。
石柏魁被控制后,6件展品被起获,另3件失窃展品至今下落不明。到案后,石柏魁还主动交代了另两起盗窃案(本报2月18日报道)。
据了解,石柏魁所盗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41万元,其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
二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对石柏魁判刑13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3年。
石柏魁认为判刑过重上诉。
律师
这只是普通盗窃案
在阐述上诉理由时,石柏魁的律师黄长勇称,故宫虽是国家重点文保单位,但不能因此推出,故宫享有被盗后能够加重盗窃人刑罚的特权。其次,被盗展品是否具有加重量刑“分量”、本案被盗展品是否为传说中的真品,因无法鉴定,并无结论。一审以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投保证明“估价”,并做量刑参考不严肃。
“此案只是发生在一个敏感地方,只是一个普通盗窃案。”黄长勇表示。
终审
盗窃故宫情节特别严重
市高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事实及所盗物品数量及价值的认定,于法有据。石柏魁曾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过处罚,后又在国家重点文保单位盗窃展品,系多次盗窃,犯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一审法院鉴于其有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昨日,市高院驳回了石柏魁的上诉,维持原判。
■ 追访
石柏魁家属尚未知结果
石柏魁的律师黄长勇称,昨天终审宣判时,石柏魁很平静。因通知宣判时间比较匆忙,石柏魁的家属身在山东,昨天没有到京旁听二审结果。他将把结果电话通知石的家属。
黄长勇称,如果刑期短,非京籍的服刑人员可在京服刑。但石柏魁刑期长,可能将回原籍山东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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