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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急办案”不是不救人的理由

2012年05月1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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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法律上的职务责任守住了对生命敬畏的底线,社会与公众的道德逻辑才不至于处于“缺氧”状态。

  近日,一则《温县警车遇交通事故见死不救开溜》帖子在网络流传。温县公安局回应称,当事民警因要到广东出差办案,又现场观察两名伤者肢体反应明显,所以未予救助即离开现场。目前已对当事民警记大过处理,辞退涉事协警。(5月18日《河南商报》)

  即便有了官方回应,诸多细节迄今仍是谜团:譬如当事网友表示“多次拨打110无人接听”,是否真有此事,又或者报警系统是否存在疏漏,无从得知;譬如当事警察以“我们是温县的”为由拒绝救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官方回应增加了两个前提,一是确定“已打110报警和120救护”,又现场观察过两名伤者肢体反应明显,二是“要立即到广东出差办案”——但“管辖说”是不是拒绝救治的主因,未可知晓。

  无论如何,放任公民处于危险境地而疏于救治职责,是无可置喙的事实。而事实席卷起的公权作为之疑,可能比拒绝救治本身更让人心冷。

  “着急办案”的警察不论是否在其辖区之内,在遇到民众有生命危险的情况时,都应伸出援手,这也是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可见,及时施救是无条件的且不得推诿的。“着急办案”无论如何都是一个牵强的理由,更何况,办什么样的案比救护生命更重要呢?

  但从法律责任上来说,《人民警察法》尽管规定了警察救助公民危难的职责,但并未规定警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这一职责的法律责任。

  虽然对警察见死不救追究刑责,早有司法判例,但仅是个案。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项城市新桥派出所副所长赵绍光路遇车祸,见死不救,致使一名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起案例的判决并不具有可复制性。

  在现实中,也仅有个别见伤不救的警察因伤者死亡、媒体曝光等原因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眼下,当事民警也仅以记大过处理,辞退涉事协警。正是法律责任的低风险纵容了一些警察见伤不救的侥幸心理,也让部分警察的职责意识模糊或丢失。

  法律上的职务责任守住了对生命敬畏的底线,社会与公众的道德逻辑才不至于处于“缺氧”状态。

  □邓海建(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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