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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桥供电模式”:能否修改《电力法》

2012年05月2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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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修改《电力法》,清除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种种规章制度,已经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民营企业魏桥集团的自办电厂不但为旗下企业供电,还向周边其他企业和居民供电,而且这“自家电”的价格比国家电网低了三分之一。正当人们为“魏桥供电模式”有可能给持续看涨的电价找到一条新出路而兴奋的时候,有专家站出来说:作为企业的自备电厂,魏桥集团向超越其供电范畴的社会用户供电是一种违法行为。

  按现行《电力法》,魏桥集团可自己发电自己用,但如有多余的电,应卖给国家的电网公司,而不能擅自销售。而魏桥电之所以便宜,是因为电网电价附加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6项附加基金及电价交叉补贴,而魏桥电却是“裸价”销售。

  据报道,国家电网已与魏桥集团达成协议,魏桥集团的余电在满足厂区周边商户用电后重新并入山东省电网。从被媒体披露引起广泛关注,到与国家电网达成协议,短短一周多时间,所谓“魏桥供电模式”已成过去式。

  “魏桥电”确实违反了《电力法》,但“魏桥供电模式”本身是否没有一点合理性?“魏桥电”之所以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灰色存在于各方注视之下,就颇能说明问题:现行的《电力法》通过于1995年,在几乎20年后的今天,它已显露出种种不适应社会经济关系变化及电力市场化改革需求的问题,修改《电力法》,清除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规章制度,已成电力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在《电力法》中,终结“魏桥电”的是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在此条款基础上,中国建立了“电厂大家办,电网国家管”的电力体制,民营企业可办电厂,但电网却由两大垄断企业运营。电厂生产的电只能卖给国家电网,电企无权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用户也不能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而电力市场的一些弊端,均起于此。试想,一个卖方与买方无法直接对话的交易,如何保证其公平和效率?而“魏桥供电模式”所尝试的,正是要克服电网垄断之患,使发电企业的竞争价格直接传导到用户端,使用户受益的同时也使市场重归公平和效率。

  从本世纪初开始至今,破除电网垄断的呼声就一直未曾间断,而媒体及监管部门的报道与报告也频频揭示两大电网公司寡头垄断给市场造成的危害,但真正打破垄断的实质性动作,却由一家民营企业以“违法”为代价实施,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

  所谓“魏桥电”,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希望它最终的真正结局不是折于《电力法》,而是成为推动《电力法》修订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山东版“小岗村”。□信海光(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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