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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缓刑不需上级法院批准

2012年05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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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三打”案件将一般不适用缓免刑,必要缓刑者须报上级法院审查。(《广州日报》5月22日)

  所谓“三打”案件是指商业贿赂、制假售假、欺行霸市三类案件,这类案件对于社会危害极大,的确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不过,无论打击什么犯罪,都应当依据法律,按照规范的程序来进行,要符合法治精神和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三打”案件中,也有此类情形,可以判处缓刑,所以,“‘三打’案件将一般不适用缓免刑”的规定并不妥当。

  更存在问题的是,“三打”案件“必要缓刑者须报上级法院审查”,这是比向上级法院请求案件更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更值得引起警惕。

  判缓刑须报上级法院审查,首先是破坏了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独立性。判缓刑须上级法院审查,将上下级法院之间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变成行政依附关系,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就会“名存实亡”。

  再者,此举还会形成对当事人上诉权的剥夺,架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二审终审制”。判缓刑须报上级法院审查导致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无用,因为,一审判决就是二审法官判定的。

  2011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提出“下级法院对于正在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认为有必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可以根据诉讼法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对“个案请示”的否定与规范。“个案请示”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判决案件为何还须上级法院审查?

  其实,深圳中院要规范对“三打”案件的量刑,完全可以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而不是通过审查而实现。至于个别判缓刑不当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来抗诉,或者上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加以纠正。

  □杨涛(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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