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河南省许昌县林业局副局长俎建立,醉驾肇事逃逸,造成一死一伤,已被逮捕。事发后,该县县委、县政府对死者家属赔偿60万元。据该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朱广斌介绍,因该副局长肇事时驾驶的是林业局公车,这笔款项由单位筹集暂时垫付,一般员工最低凑5000元。(据6月2日《新快报》)
官员醉驾肇事怎能由员工“买单”,真是荒谬。对于此事,我有两个困惑。
困惑一:据朱主任介绍,该县林业局有编制70人左右,单位要求,一般员工最低5000元,中层干部2万元,党组成员4万到5万元,共筹集了60万元。单位领导公车私用肇了事,单位却强行要求全体员工垫付,按常理,员工中必有不满之声,对此,当地政府又是如何“摆平”的,其中有无违法滥权,或是幕后交易。
困惑二:俎建立及其家属偿若还不了员工们垫付的款项该咋办。朱广斌特意声明,俎建立当天开公车办私事陪客人喝酒肇事,属于个人行为;这些钱都是暂借,等日后向俎建立家属追偿后慢慢偿还。问题是,既然俎局长是最终责任人,难道俎局长及其家庭,当前一点承担能力都没有,才需要单位员工全资垫付?如果俎建立及其家属现在都无任何能力承担经济赔偿,俎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就有赔偿能力了?万一俎建立及其家属一直没有赔偿能力,员工们会否一直垫付下去,或到时会有其他解决方案?
其实,笔者非常理解许昌县党政领导的做法。公车私用出了事,若不及时赔付或赔付得不满意,定会受到被害方的强烈抗议,进而引起社会公愤;若用公款买单,不仅师出无名,而且因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有关领导必须承担监管不严的责任,否则会带来更为巨大的社会谴责。为了避免这种两难局面的出现,才想到此法。
不过,即便可以如此做,也应先由肇事官员家属尽力筹款,不足部分向单位同事借款,而且这样的借款,也应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单位不可越俎代庖。希望许昌方面能进一步对此事作出说明。
□刘昌松(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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